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的
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8日刊登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广州达安基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4.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6年5月13日)的股东名册;5.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8.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
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法规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5月19日召开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
2026年4月28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经济参考报》、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股东会通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5月19日14:30在广州市高新技术产
业开发区科学城香山路19号一楼讲学厅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韦典含主持。
3.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
东会召开当日的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
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至15:00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
的营业执照、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439090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6299%。
3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
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89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595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3%。
其中,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895人(包括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8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659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3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8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575685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2.6032%。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独立董事侯向京因事请假未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律师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
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情况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2025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00《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4558164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71%;反对1413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89%;弃权3385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2.00《2025年度财务决算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8038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43%;反对14336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33%;弃权3310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24%。
3.00《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45580800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52%;反对14229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10%;弃权3375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38%。
4.00《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774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080%;反对15373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60%;弃权2562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60%。
5.00《关于2026年度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248982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01%;反对480276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96%;弃权27595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166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6.00《关于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5表决结果:同意4525555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044%;反对475702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396%;弃权25597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178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9%。
7.00《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559222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02%;反对136958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993%;弃权276747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3554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5%。
本项(第7.00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上述议案中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已单独计票并在本次股东会决议公告中披露。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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