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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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2025年度述职报告
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本人于2025年4月21日当选为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
事会的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在任职期间忠实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出席了公司2025年度的相关会议,仔细审核了董事会中审议的相关重点事项,维护了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了公司所赋予的权利。本人现将2025年度履职情况述职如下:
一、基本情况
本人Catherine CHAUVINC,巴黎高等商业学院硕士学历。现任MARTIN InvestmentLimited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历任HUTTOPIAAsia Limited董事、埃顿集团战略与发展副总裁兼首席人力资源官及中国区首席执行官&人力资源总监、安德鲁集团日本项目负责人
及中国区总经理、威立雅集团中国区财务与人力资源及企业传播经理等。
本人不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本人对任职期间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自查,确认已满足适用的各项监管规定中对于出任公司独立董事所应具备的独立性要求,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对本人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未发现可能影响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认为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继续保持独立性。
二、出席会议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情况: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第八
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及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其中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现场出席方式参加表决,除此外均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作为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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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董事候选人列席了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2、委托出席会议情况:无;
3、无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
4、对各次董事会会议议案均投赞成票,未对董事会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二)出席股东会情况
1、亲自出席会议情况:现场出席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列席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因个人原因请假未能出席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出席情况
1、审计委员会
本人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认真履行成员职责,参与董事会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意见。2025年度,公司审计委员会共召开4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任职后召开的2次委员会工作会议,以独立董事候选人身份列席1次委员会工作会议。本人对公司定期财务报告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及时提醒公司关注有关经营事项。本人认可公司在审计工作上的改善情况。此外,在半年度董事会上,审计委员会建议公司内部与外部审计需进一步加强协同,以有效应对重大风险事项,并与毕马威就2025年度审计计划中需关注的主要风险领域进行了讨论。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本人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认真履行成员职责,参与董事会决策,为公司发展提供专业意见。2025年度,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召开5次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任职后召开的3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以独立董事候选人身份列席1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会议。本人对公司劳动力发展情况、人工成本及员工报酬、苏泊尔长期激励计划、企业社会责任履行情况以及组织架构与人才发展等方面所做的努力表示肯定。
本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第三期业绩激励基金考核管理办法》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新一期的股权激励计划已经2025年9月19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授予56名激励对象共计102.60万份股票期权。同时,本年度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针对《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达成情况和《2023年股票期权激
2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进行了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积极参加任职后召开的3次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以现场表决方式出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三次会议,对《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业绩激励基金管理办法>的议案》三项议案均投
赞成票;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四次会议,对《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和《关于
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两项议案均投赞成票;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出席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5年度第五次会议,对《关于公司与SEB S.A.签署 2026 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名誉董事长的议案》两项议案均投赞成票。
四、对重点事项的审议情况与特别职权的行使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务,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署事项
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并于2025年12月29日召开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 SEB S.A.签署 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的议案》。
针对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协议签署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关联董事应依照有关规定回避表决。
(二)定期报告相关事项
报告期内,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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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5年第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第三季度报告》。同时,本人主动了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公司规范开展信息披露工作,即严格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三)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1、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针对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解除限售条件,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2、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公司于2025年10月23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
针对上述股票期权行权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及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绩效考核均合格且符合公司及所在业务单元业绩考核指标等其他行权条件,可行权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3、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于2025年8月28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并于2025年9月19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针对上述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一)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及员工的积极性,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从而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能力;(二)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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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三)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同时,激励对象亦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四)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授予安排、行权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条件、行权价格、等待期、行权期、行权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五)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人均授予规模较小,定价系贴合公司发展实际情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激励对象薪酬情况,匹配各激励对象整体收入水平确定的,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同时本次激励计划考核指标分为公司层面业绩、激励对象所在业务单元业绩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三个层次,具备全面性、科学性、公平性及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六)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四)名誉董事长聘任事项公司于2025年12月12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名誉董事长的议案》。
针对聘任名誉董事长事项,本人与其他两位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苏显泽先生作为公司创始人之一,凭借其卓越的管理和领导能力、丰富的行业经验,带领公司取得了辉煌的经营业绩和发展成就,并在公司与SEB集团进行战略合作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该项合作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为继续发挥苏显泽先生在战略决策、行业资源及影响力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意公司聘任苏显泽先生为公司名誉董事长。
五、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及会计师事务就定期报告及应重点关注的审计事项进行深度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每次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提前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提出独立、客观、公正的建议,切实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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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七、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提供支持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增强公司治理和经营管理透明度,本人与董事会其他董事及监事会、管理层之间形成了有效的良性沟通机制。除为本人履职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以外,公司确保本人能够通过多种渠道便捷、顺畅地了解经营管理情况,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
八、履行职责及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密切关注公司的经营状况,自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累计履职时间达到15日。除现场工作外,本人日常会通过电话和邮件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管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并通过阅览公司证券部发送的法规动态、内部制度更新、合规履职培训内容等,及时掌握公司的经营动态及市场资讯。本人在公司高管及事业部相关负责人的陪同下于2025年3月27日对公司杭州基地车间以及展厅进行参观考察,与基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沟通互动,更加深入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在现场出席公司年度及半年度董事会期间,与总部和事业部部分职能部门负责人进行了沟通和交流,深入了解公司日常运营情况。
此外,公司在做重大决策前,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本人均事先对相关资料进行认真审核,对公司管理层提出独立、客观、专业的意见。公司做出决策后,本人及时了解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出建议。此外,本人在2025年参加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举办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并获得了培训证明,以更好地理解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履职要求、进一步增强自身的合规意识、提高履职能力。2025年8月28日半年度董事会召开期间,本人参加了公司证券部组织的《苏泊尔独立董事工作职责和流程》内部培训,更全面地了解公司独立董事履职规范。
2026年,本人将继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经
验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更多建设性意见,促使公司持续规范运作、稳健经营、健康发展;持续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保障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九、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1、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2、无提议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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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等。
独立董事:Catherine CHAUVINC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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