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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江股份: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10-25 00:00 查看全文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

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

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

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

1/5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

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

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

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上述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九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一)

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等;(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

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四)内部审核程序;(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2/5第十条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

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管理规定》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管理规定》《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证券法》《管理规定》和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等规定执行。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24日

3/5附件一: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登记审批表

所在部门/单位报告时间

申请人登记事由□暂缓□豁免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容

暂缓、豁免事项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豁免事项的期限(如适用)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相关内幕人士是否已签署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核意见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总经理审批(如需)董事长审批备注

4/5附件二:丽江玉龙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业务保密承诺函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作为丽江玉龙旅游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的各项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暂缓、豁

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不泄露该等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本人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的,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承诺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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