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华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管理制度
(二零二六年四月)
1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华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
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华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应当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
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条董事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股东会在
任期届满前无正当理由提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任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及其专
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聘生效。
第七条出现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等规定的应当免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应与董事会或者公司指定人员进行工作交接并办妥所有移交手续,确保公司业务和管理的连续性。交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及纸质的文件资料、印章和公司其他资产、未结事项的说明等。对正在处理的公司事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向拟接手的人员详细说明进展情况、关键节点及后续安排,协助完成工作过渡。
第九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明确保障承诺履行、配合未尽事宜的后续安排,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2华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十条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如业绩补偿、增持计划等),不因离任变更或者豁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公司有权要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
如承诺人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承诺人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
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承担忠实义务的具体期限为5年。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的其它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时间之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确定。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二)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
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三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赔偿责任不因其离职而免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五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者违反忠实义务
等情形的,董事会可制定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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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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