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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联创电子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26 查看全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5年12月25日下

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81),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

办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2月25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议室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100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31906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812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一名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08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066%;反对8870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04%;弃权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8979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5996%;反对88702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809%;弃权237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95%。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二、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38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520%;反对882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608%;弃权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7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95389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7924%;反对88213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123%;弃权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4%。

2.02《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572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71%;反对546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31%;弃权1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2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85%;反对54611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78%;弃权17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37%。议案三、《关于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75596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290%;反对5459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318%;弃权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3749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868%;反对545959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223%;弃权171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909%。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本页无正文,为《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盖章)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签字):们们杨爱林熊莉们们胡子连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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