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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联创电子的监管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03-20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曾吉勇、周满珍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36号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吉勇、周满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西监管局《关于对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曾吉勇、周满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4号)查明的事实,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财务核算不规范

(一)代收代缴水电费核算不规范。公司2023年、2024年

对外代收代缴水电费,全额计入收入并结转成本,导致公司2023年多计收入、成本1390.48万元,2024年多计收入、成本1508.59万元。

(二)坏账计提跨期。公司2023年应收客户销售款1.3亿元,误计入预付账款,公司于2024年进行了更正,计入了应收账款。该笔应收账款未在2023年当年计提坏账,而是迟至2024年补提,导致公司2023年净利润多计391.45万元,2024年净

1利润少计391.45万元。

二、内部控制管理存在缺陷

(一)内控制度执行不到位。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

理制度规定,公司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应收账款工作考核。2023年、2024年公司未实际开展相关内部追责、实施奖惩措施等考核工作。

(二)应收账款催收记录和相关证据材料未妥善保存。一是

公司通过工作邮件、召开专题会议、向客户发放征询函、发送律

师函、电话录音、实地走访等方式对相关应收账款进行催收。但因经办人员变动、回款管理松懈、内部控制不严等原因,相关催收记录保存不完整。二是根据公司应收账款相关内控管理制度规定,公司对已破产客户“应收账款是否无法回收”应留存分析、判断等相关证据材料,但公司未能有效留存。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4.1.1条,我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

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曾吉勇、财务总监周满

珍未能勤勉尽责,违反了我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2.1.2条、第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本所希望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2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

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年3月20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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