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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

关于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决定于2026年5月20日下

午14:30召开本次股东会。

2、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33),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出席会议对象、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

法及本次股东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3、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0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年5月20日

现场会议地点: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京东大道1699号公司办公楼3-1会议室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的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出席本次股

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表共56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221020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683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

的议案进行了表决。本次会议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两名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参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议案一: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96061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9559%;反对2067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30%;弃权42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5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52684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0103%;反对2067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54%;弃权428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443%。

议案二、关于2025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0704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81%;反对385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54%;弃权1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327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791%;反对38528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769%;弃权17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40%。

议案三、关于拟续聘公司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7942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910%;反对3070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144%;弃权2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94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4565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863%;反对3070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580%;弃权23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58%。

议案四、关于公司及下属公司2026年度预计担保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41735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066%;反对773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74%;弃权19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60%。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9835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4435%;反对77380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06%;弃权19045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6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五、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小额快速融资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907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3838%;反对299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7%;弃权2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45698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4943%;反对29911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34%;弃权20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2%。

议案六、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0643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6931%;反对381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252%;弃权22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8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7266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4571%;反对38159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441%;弃权2217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88%。

议案七、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182908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786%;反对357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43%;弃权240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39531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2729%;反对35706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606%;弃权24056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65%。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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