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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创电子: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12-10 00:00 查看全文

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联创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独立董事人数少于董事

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者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公司工会委员扩大会议可在职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会议罢免之日解任生效。

第四条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

1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其中,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或者独立董事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或者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董事职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五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七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

2移交手续,完成工作交接,确保公司业务的连续性。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

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

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忠实义务在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的半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百分之二十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四条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

疵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

3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五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离职审计

第十八条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以视情况决定是否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以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拟离职人

员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相关费用由公司负责。

第二十条审计中发现财务舞弊、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公司须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结果作为追责、追偿的直接依据,相关责任认定及处置情况应记入人员职业诚信档案,涉及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追索赔偿。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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