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
致: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受保利联合化
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或“会议”),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和承诺,即公司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
2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2026年5月22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会议
决议召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
2026年5月2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信息。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12日上午9:30在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东路9号1号楼7层1号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侯鸿翔先生由董事一致推选,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会。
3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经查验,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本所律师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持股凭证、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等进行了验证。
2、根据公司出席现场及网络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2人,代表股份2386861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3272%。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50人,代表股份
233785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314%。
3、出席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的
人员包括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见证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4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
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清点了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情况。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果统计,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表人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81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71%;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2247%;弃权56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3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3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43%;反对53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940%;弃权56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5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权34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318%。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44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17%;反对5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179%;弃权621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4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6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64%;反对52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251%;弃权621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4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585%。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46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25%;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860%;弃权45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15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8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246%;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6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2%;弃权4571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15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3%。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921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417%;反对236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9901%;弃权401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137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1738%;反对2363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088%;弃权401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0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74%。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614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88%;反对7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019%;弃权404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2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7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同意222538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891%;反对72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19%;弃权4042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9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803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367%;反对4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21%;弃权62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727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700%;反对48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630%;弃权62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7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186%;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202%;弃权45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96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12%。
8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73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186%;反对68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02%;弃权458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96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612%。
8、审议通过《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36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1%;反对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28%;弃权40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2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2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5%;反对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弃权40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36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181%;反对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0.3128%;弃权40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24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9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284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0805%;反对74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935%;弃权4035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24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260%。
10、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以非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屠新曙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
会独立董事,任期至董事会换届完成止。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75416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5%;反对5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91%;弃权573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43210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0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23407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45%;反对57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11%;弃权57381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432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4544%。
表决结果:当选
10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11、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该议案以累积投票制的方式选举蒋帮俊先生、戎志宏先生、梁越先
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至董事会换届完成止,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选举蒋帮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6655291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1347737股。
表决结果:当选。
11.02选举戎志宏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6373008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1065454股。
表决结果:当选。
11.03选举梁越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
获得选举票数236365977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11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获得选举票数21058423股。
表决结果:当选。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表决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通过。上述第7项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出席会议的全部关联股东保利久联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贵州保久安防集团有限公司对该议案回避表决。上述第11项议案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表决。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均获有效表决通过,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由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