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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联合: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1-19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37证券简称:保利联合公告编号:2025-47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上午09: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1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石林东路9号1号楼7层1号

会议室;

4.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1方式;

5.主持人:会议由董事长刘文生先生主持;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21人,代表股份2372784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036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3人,代表股份22045037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58

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6828049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7%。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

9人,代表股份219708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4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1428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2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18人,代表股份16828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77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

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640252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9.6309%;反对8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656%;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10949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134%;反对86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489%;弃权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78%。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9449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0%;反对132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8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73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06%;反对13242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71%;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0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3594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385%;反对13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557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063857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361%;反对13230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216%;弃权9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欧阳娟芬、马锐到场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

4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岭南(佛山)律师事务所关于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保利联合化工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18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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