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等规定和要求,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尽职守,认真履职。现将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2025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所”)成立于2012年2月,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首席合伙人为杨晨辉。截至2025年12月31日合伙人数量:134人、注册会计师人数:815人,其中: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48人。大华所在国内重要城市设立了30家分支机构。2024年度业务总收入21.0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8.99亿元、证券业务收入8.05亿元。
二、聘任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程序
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后该议案于2025年5月22日经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
三、2025年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约定,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范及公司2025年年报工作安排,大华所对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及2025年12月31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出具了公司关于营业收入扣除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说明。
经审计,大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5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大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审计报告;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大华所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的内控审计报告。
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大华所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
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四、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
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2025年4月21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2026年2月26日,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
召开审前沟通会议,对2025年度审计工作时间、工作重点等事项安排进行了沟通。
(三)2026年4月15日,审计委员会就会计师事务所2025年度审计情况与注册会计
师进行了沟通和交流,审计委员会成员听取了大华所关于公司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审计报告的出具情况等汇报,并对审计发现问题提出建议。
(四)2026年4月27日,审计委员会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
度报告及摘要、年度审计报告、财务决算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等议案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充分发挥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对大华所相关资质和执业能力等进行了审查,在年报审计期间与大华所进行了充分的讨论和沟通,督促大华所及时、准确、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职责。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大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
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完成了公司2025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审计行为规范有序,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