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双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公司稳健、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遵循责、权、利对等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营销负责人。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四)总体薪酬水平兼顾内外部公平,并与公司规模相适应的原则;
(五)薪酬标准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确定董事薪酬,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与权限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规定。
第六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及确定
第七条公司可以上年度工资总额为基数,按营业收入目标及效益状况等决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的薪酬总额。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如下:
(一)非独立董事: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或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董事,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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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其相应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等领取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批;不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公司不予发放薪酬。
(二)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职工代表董事:按照员工薪酬管理有关规定领取薪酬,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三)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其所担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八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确定依据:按其岗位性质,根据其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担任的相关职务,以及在实际工作中的工作绩效、履职能力和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并结合公司的经营业绩综合确定。
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
中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固定发放,绩效薪酬按考核结果发放。每年具体的基本薪酬标准及绩效薪酬分配金额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综合考评确定。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采取递延支付机制。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和收回
对其发放的相关奖励性薪酬(含奖金、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等)或者独立董事津贴,并予以披露:
(一)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三)经营决策失误导致公司遭受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一条发放薪酬、津贴时,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税法要求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随公司经营状况、市场薪资增幅水平、通胀水平、岗位分工调整的变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需要。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三条年度绩效考核的期限自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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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考核年度结束后,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参照公司的经营状况和
年度审计结果,确定相关人员的绩效薪酬额度。
第五章薪酬的发放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津贴由公司按月发放。职工代表董事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员工
薪酬管理有关规定执行。董事长、在公司任职的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支付采用月度和年度相结合的结算方式。具体为:
(一)月度结算:基本年薪按月进行支付。
(二)年度结算:绩效年薪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年度兑现。分两部分:一部
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前进行绩效年薪预发,另一部分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核定后扣减已预发薪酬,补发差额。
第十六条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岗位变动的,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六章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或奖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八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将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并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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