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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2-19 查看全文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对信息披露事务的

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五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

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

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

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八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

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第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四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

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

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

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

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九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的

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

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

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

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

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应当披露的交易及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二十五条应披露的交易主要包括重大交易、日常交易及关联交易。

第二十六条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予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二十七条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

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第二十九条日常交易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

下列类型的事项: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本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

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

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含与该关联人同受一主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三十三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

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四条临时公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证券法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

重大事项的,按《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五条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在24

小时内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

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审计委员会、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

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法务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公告;

(五)证券法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法务部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

第三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

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九条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四十条证券法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四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第四十三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

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第四十五条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六条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第四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

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的除外。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三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一条证券法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法务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五十三条证券法务部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

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

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五十四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

会秘书批准,证券法务部负责提供。

第五章信息保密

第五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

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

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

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

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

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

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

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在信息知情人员涉密时进行告知,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

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十七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

者已经泄漏,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七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除

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证券法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

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

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法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露该信息。

第八章公司部门和下属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四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可指派专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六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

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九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务部收到下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一)包括但不限于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的处分的决定性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按照本制度第六十四条规定的

程序对监管部门问询函等函件及相关问题及时回复、报告。

第十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七十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

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七十二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第七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七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七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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