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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源电力: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总经理办公会议议事内容和程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规定,按照《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在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研究决策有关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二章议事内容

第三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审议以下事项:

(一)决定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决策的有关事项;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由《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议事决策权责清单》《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制度》具体规定,必要时进行调整完善。(二)研究决定总经理职权范围内的日常一般性事项;

(三)研究总经理认为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批准事项,不得超越总经理职权范围和董事会授权范围。

总经理在决策董事会授权决策事项时需要本人回避表决的,须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

第三章议事程序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参加。党委专职副书记视议题内容参加或者列席会议。

纪委书记可以列席会议。

如有需要,董事长可以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董事会秘书、副总师、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证券法务部(董事会办公室)及议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人员由总经理根据会议内容确定。

在决定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职工董事应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决定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应列席总经理办公会议。

总经理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委托公司其他副总经理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经理层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向总经理请假。

第四章会议准备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议题由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有关

部门提出,总经理确定。

第九条会议议题材料由各有关部门准备。各有关部门应当

认真调查研究,经过必要的研究论证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

议题材料报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定,决策前应当听取董事长意见,意见不一致时暂缓上会。

会议议题材料原则上紧急议题于会前1日,常规议题于会前3日呈送参会公司领导人员阅知。

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事先通过合法合规性审查。

第十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议题由有关业务部门汇报。

第十二条参会人员在会前应作好充分准备,明确发表意见,总经理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决策事项若存在严重分歧,一般应当推迟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资委相关规定,总经理办公会议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经过总法律顾问或法律事务部门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必须以适当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决议以《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的形式发布执行。

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十五条会议通过某项决议时,与该项决议有关联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第六章会议记录和文件

第十六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纪要经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总经理审定签发。

第十七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保管会议相关文件,并根据公司档案管理规定按年度移交归档。

总经理办公会议记录是公司商业秘密,查阅会议记录须经办公室(党委办公室)主任审核,总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在对外正式披露会议有关内容前,与会人员对会

议文件和会议审议的全部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和义务。特殊情况下,会议结束后由办公室(党委办公室)收回会议资料。

第十九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经审定后及时在公司系统内部通报。

第七章会议决议的报告、执行和督办

第二十条总经理每半年向董事会报告通过总经理办公会

议研究决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有关情况,同时向党委报告。

第二十一条办公室(党委办公室)归口管理总经理办公会

议决策事项的督办工作,并及时向总经理报告督办工作情况。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的制定和修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系统各单位可参照本规则制定本单位相应制度。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4年4月3日印发的《贵州黔源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黔源办制〔202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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