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
(2025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建议职能,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开展各项内部审计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
计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对公司范围财务收支、业务运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实施独立、客
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的工作方针,努力实现制度化、规范化和信息化。
第五条公司应当持续健全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明确内部审
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
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情况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六条公司主要领导是内部审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
切实支持内部审计工作,承担审计环境建设、内部审计人员配备、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资源保障、整改问责落实和机制完善等方面的责任。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
第七条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是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
归口管理部门,在公司主要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保持与公司董事会和主要领导及时、高效的沟通,及时完成党委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交办的各项任务,定期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等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重大事项。
第八条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并提高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按照规定参加后续教育,承担职业责任,公正地作出审计职业判断,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实施审计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依规是依纪履行审计监督职能和审计管理职能的归口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统一调配全公司审计力量实施审计项目。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所购买的社会审计服务加强质量监督,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落实上级和本级
党委、政府以及审计机关、主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要求。
(二)支持内部审计机构依规依纪独立开展审计工作,保障必需的经费和条件。
(三)支持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提供内部审计人员培训
教育条件,保持内部审计人员结构合理。
(四)运用内部审计成果,促进审计整改,提高管理水平和效果。
(五)支持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公司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在内部审计方面
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和完善内部审计工作制度,拟订年度审计计划,向董事会报请审议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二)对公司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重大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
计。(三)对公司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措施、重要项目等进行审计。
(四)对公司财务收支、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物资和服务采购、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重大投资活动进行审计。
(六)对公司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负责对公司工程项目建设流程和造价进行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竣工决算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审计监督和评价。
(八)会同各部室督促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
(九)办理审计机关委托和上级主管部门交办的审计事项。
(十)上级单位按有关规定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支持和保护审计人员依规依纪履行审计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审计人员开展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时,可以行使以下职
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重大决策、重大
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和财务管理重大决策、重大项
目、大额资金使用等有关会议,参与研究制定有关制度。参与预算管理活动以及重大经济活动事项的调查研究、审核和监督;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
的资料、文件,现场勘察实物,检查并调取有关计算机系统以及电子数据、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
向公司报告,经同意作出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
高绩效的建议,对被审计对象的整改情况进行督查。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对象,提出通报
批评、追究责任或者移送处理的建议。
(九)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
法应当给予处分、处罚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的建议。
(十)对表现突出的被审计对象,可以向公司提出表彰建议。
(十一)根据审计工作需要,组织兼职审计人员、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工作。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章审计程序和审计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执行规范的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年度生产经
营和投资计划、经营管理的关键环节、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控
制重点等,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规范程序审议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时组成审计组,做好审计准备工作,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明确审计工作目标。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领导交办的紧急或特殊任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四)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工作方案和相关业务规范,采用
恰当的审计方法收集审计线索,获取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工作底稿,按规定进行复核。
(五)审计组应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审计报告报内部审计机构审核。
(六)内部审计机构审核审计报告后,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意见,原则上通过 OA 办公系统征求意见。
1.被审计对象如果对审计报告有异议,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意见;被审计对象对审计报告有异议且与
内部审计机构无法达成一致时,应当将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对象提出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公司领导审定;
2.被审计对象逾期不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将经公司领导审定的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审计意见及建议自送达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对象应当在30日内执行完毕并向内部审计机构书面正式反馈执行结果。
(八)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及时跟踪审计报告所揭示问题的落实情况,并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后续审计工作。
(九)内部审计机构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应当按照档案管
理有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并及时移交公司档案管理部门统一归档。
第十五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照国家和省内部审计有关规
定、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公司审计标准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内部审计项目质量负责。
第十六条内部审计机构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强审计质量控制。
(一)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依法接受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
(二)审计项目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全权负责审计项目的
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监督审计实施过程,抽查已实施的审计项目,根据具体情况实施交叉审计。
第五章审计纪律和重要事项管理
第十七条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执行严格的工作纪律,不得利用在实施内部审计工作时的地位和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严守秘密。
(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工作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
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审计人员在履行审计职责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
廉洁自律规定,落实廉洁责任。
第十八条公司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加强相关重要事项管
理:
(一)内部审计实行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内部审计机构
对重大项目审计报告、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被审计对象发生的
重大经济纠纷、接受外审、外查等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二)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三)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公司报告年度审计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积极实施“创新强审”战略。创新方式方法,依托大数据思维和技术方法,探索提升信息化、大数据审计的高效路径,将对点的监督检查上升为全面分析。优化审计模式,加大审计资源的集约利用,科学组织和规划审计项目采取内引外联、引才引智等多种形式实现内部审计、审计机关、社会审
计三方联动,在审计项目和审计组织方式“两统筹”上持续发力,推进审计效率最大化。前移监督端口,切实增强审计监督的时效性,强化事前、事中的审计监督,定期采集数据,适时开展分析,揭示苗头性问题,发挥审计发现问题汇编的教育作用,督促自查自纠共性问题,最大限度地发挥审计管控风险作用。
第六章审计结果运用第二十条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结果(以下简称“审计结果”),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审计后,依规依纪出具的审计报告、管理建议书、移交处理书等结论性、建设性审计文书和其他审计结果资料所反映的内容和事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所称审计结果运用,是指公司在干部选
拔、考察任用、职务任免、业绩考核、表彰奖励、监督管理等工作中,或在做出经济处罚、纪律处分、组织处理等决定时,充分使用审计结果的管理活动,以及被审计单位(部室)、被审计领导人员及相关责任人根据审计结果对审计查实问题及时整改、完
善制度、规范管理、追究责任行为。
审计结果运用的方式包括审计结果报告及公开、审计问题整改落实、经济考核、责任追究和审计结果其他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主要负责人作为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亲自过问亲自部署,抓紧抓细抓实审计整改工作。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审计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定期听取推进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工作的情况汇报,研究重大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安排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部审计依规依纪出具的审计报告,由审
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负责人审核后向公司分管领导报告。重要审计事项,经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将审计结果向公司主要领导汇报,或提请公司党委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审计结果公开应当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公开范围较大的,应当报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且能及时整改的问题,被
审计单位(部室)和相关责任人应当立行整改,审计报告可以指出相关问题已于审计过程整改到位;对其他审计指出的问题,被审计单位(部室)和相关责任人应当根据审计建议,按规定期限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并推进实施。
第二十五条对审计过程及审计结果运用中发现的问题,审
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可以提出经济考核意见,报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通知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部)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考
核。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被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内部审计机构
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追究责任: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
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或调离内部审计机构等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内部审计报告。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以及集团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定、规范性文件和
其他上级制度文件有抵触时,按上位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审计内控部(纪律监督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原《南京港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公司第七届董事会2022
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