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舜泰北路567号银丰科技广场2号楼
电话:0531-81663606邮编:250000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德恒20250513001号
致: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登海种业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胡琦秀律师、董慧利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1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一、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公司于2025年4月21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公司于2025年4月23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5-013),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议案、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事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3日下午14:00在公司培训中心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一致。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5月13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61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94948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062%。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329192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5590%,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证明;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表决的股东共计259人,所持(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65755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7472%,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长唐世伟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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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次股东会议案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审议议案如下:
1.《董事会工作报告》;
2.《监事会工作报告》;
3.《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7.《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8.《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9.《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与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除上述议案外,无新提案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上述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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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召开本次股东会公告的议案进行了审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现场投票按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计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18543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27%;
反对129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9%;弃权1802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66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947%;反对12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48%;弃权18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404%。
2.《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1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1%;
弃权1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9%。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62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45%;反对135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561%;弃权17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994%。
3.《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391821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1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1%;
弃权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628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445%;反对130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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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1%;弃权18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754%。
4.《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391817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0%;反对1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9%;
弃权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624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384%;反对134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394%;弃权17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222%。
5.《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745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06%;反对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4%;
弃权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552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1289%;反对14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41%;弃权178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070%。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684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95%;反对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2%;
弃权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491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0362%;反对1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831%;弃权19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07%。
7.《关于运用自有闲置资金投资金融机构低风险理财产品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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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同意537963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161%;反对135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14%;
弃权1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5%。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0438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6.7058%;反对1356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6253%;弃权175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690%。
8.《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918363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23%;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3%;
弃权1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4%。其中,中小股东同意626437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2673%;反对131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953%;弃权180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7374%。
9.《关于修改<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56245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826%;反对3670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03%;
弃权1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0%。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053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1420%;反对3670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8194%;弃权199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385%。
10.《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56053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791%;反对3680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22%;
弃权2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7%。其中,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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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同意268612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8501%;反对36804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715%;弃权20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784%。
11.《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唐世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3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4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62%。
11.02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吴晓燕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33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411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62%。
11.03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姜卫娟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142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216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966%。
11.04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张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136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210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956%。
11.05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毛丽华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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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137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21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958%。
11.06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丁照华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3137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1211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79%。
12.《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刘海英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336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9%。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410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261%。
12.02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谢瑞芝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2135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196%。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0209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955%。
12.03选举第九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李庆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
事
表决结果:同意53853140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14%。
其中中小股东同意561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483%。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授权
7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委托代表)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有效通过,其中议案11、议案12采用了累积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等签字。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8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登海种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高秀峰
承办律师:
胡琦秀
承办律师:
董慧利
二○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