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
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025年第一次专门会议决议》;
5.公司2025年4月2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6.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8.公司提供的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
的统计结果;
9.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10.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
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中国境内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2025年4月24日,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5月16日召开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
2025年4月26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6日下午14:30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
区市花路5号长富金茂大厦59楼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伟挺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
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身份证明、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247002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470%。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8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7896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60%。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28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8802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14898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1929%。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华孚时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2024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734735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91%;反对6516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788%;弃权238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47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84%;反对6516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35%;弃权
238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81%。
2.《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34733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9%;反对6516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789%;弃权2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46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32%;反对651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56%;弃权
2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2%。3.《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734733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9%;反对65166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789%;弃权2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46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432%;反对65166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256%;弃权
2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2%。
4.《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734730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4%;反对65201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793%;弃权239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42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311%;反对65201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377%;弃权
2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12%。
5.《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7348675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69%;反对65839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79%;弃权38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797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074%;反对65839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592%;弃权
38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33%。6.《2024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同意7346843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22%;反对65490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32%;弃权256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4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19965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3714%;反对65490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381%;弃权
25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06%。
7.《关于2025年使用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
同意73235184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676%;反对9096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2268%;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966408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2730%;反对90967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836%;弃权
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
8.《关于预计2025年度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议案》
同意734880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087%;反对65677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58%;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193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0536%;反对65677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8030%;弃权
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9.《关于预计2025年度申请银行授信额度及借款的议案》
同意734728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82%;反对67198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3%;弃权41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05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40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255%;反对67198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311%;弃权
41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4%。
10.《关于预计2025年度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72719340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0719%;反对1425618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9226%;弃权40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5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450564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631%;反对14256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4970%;弃权
40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99%。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关于预计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7348966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1108%;反对65504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34%;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2088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1085%;反对65504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7429%;弃权42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86%。
12.《2024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同意7347227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74%;反对6524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799%;弃权242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3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349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5047%;反对6524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530%;弃权
242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3%。
13.《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73471084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0858%;反对653555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8814%;弃权2435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220230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634%;反对653555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912%;弃权
243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54%。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