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6〕661号
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给予通报批评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花都区新雅街镜湖大道8号;
陆宏达,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肖庆,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0号)查明的事实,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国光电器2020年至2024年1-7月按照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指
示通过账外账累计支出918万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
截至2024年12月,有关款项已全部退回。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
第1.4条、第6.3.12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肖庆,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2024年修订)》第1.4条、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3.2.1条、第13.2.3条的规定,经本所自律监管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时任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肖庆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国光电器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6年5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