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
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
成、肖庆、王婕的监管函
公司部监管函〔2026〕第76号
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关于对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陆宏达、何伟成、肖庆、王婕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70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国光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电器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
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大额投资收益国光电器的合营企业广州锂宝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1日丧失了对宜宾锂宝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国光电器因此产生大额投资收益,但公司迟至2023年10月28日才在三季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及预估影响金额。
二、未完整披露公司控制权结构国光电器2020年7月公告的《关于实际控制人变更暨股票
1复牌的提示性公告》(编号2020-55)披露“陆宏达、赵立仁所持智度德正股权比例为22.5%”“智度德正股东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未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或达成一致行动安排,不存在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控制智度德正的情形,亦不存在将所持有智度德正的股权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交由他人控制的情形”。经查,赵立仁与陆宏达签署股权代持协议,国光电器未真实、完整、准确披露最终控制层面的股权结构。
三、未如实披露员工持股计划资金来源及代持情况
一是员工资金来源信息披露不实。经查,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员工认购资金来源于公司关联方广州市智度互联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提供的借款。公司于2021年3月9日披露的《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有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是未披露员工持股计划存在的代持情况。经查,公司个别高管委托其他员工代为持有国光电器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中关于员工持股计划实施情况及董监高员工
持股计划未如实披露有关代持情况,导致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四、账外收付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经查,国光电器近年来存在通过食堂账号和员工个人银行账户在账外收付公司资金、核算收入费用的情况,导致相关期间多计或少计公司利润,其中2020年至2023年的影响净利润的金额分别为374万元、-122万元、-128万元和-42万元。
2五、未及时披露关联方交易
公司2020年至2023年通过账外账和供应商累计向关联方转
账3091万元,截至2025年4月末,有关款项已全部退回。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
六、违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2021年以来公司持续向参股公司广州国光智能电子产业园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光产业园)提供财务资助,国光产业园其他股东未同比例提供资金。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
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1条第一款、第6.3.6条、第7.7.9条《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1.4条、第6.3.12条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陆宏达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
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的第一个事项、第四项和第五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公司时任总裁何伟成、时任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肖庆、董3事会秘书王婕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忠实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
款、第4.3.1条第一款、第4.3.5条的规定,对公司相关违规行
为负有重要责任,其中何伟成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肖庆对公司上述第四项、第五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王婕对公司上述第一项、第三项的第二个事项的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本所希望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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