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或“保荐人”)作为国机精
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机精工”或“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国机精工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27号)同意,由主承销商光大证券采用询价发行的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7504321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5.2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114741068.09元,扣除各类发行费用之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112540470.92元。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2025年3月5日对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容诚验字[2025]361Z0006号”验资报告。
公司依照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管理,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公司及子公司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基本情况
根据公司此前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目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拟使用募集序号项目投资总额资金金额
1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 25609.00 8031.882 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 3442.23 3442.23
合计29051.2311474.11
截至2026年6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拟使用募集截至2026年6月截至2026年6月30项目号资金金额30日投入金额日投资进度
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
18031.887573.4894.29%
金刚石项目(二期)
2补充上市公司流动资金3222.173222.43100.00%
合计11254.0510795.91-
三、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增加实施地点的情况及原因
(一)调整原因
根据实际情况,公司适度上调了新型高功率 MPCVD 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
(二期)投资规模,并将该项目部分设备安装至新疆哈密,符合公司产能布局规划。新疆哈密电价较低,将耗电量较大的金刚石合成环节布局于此地,有利于降低产品成本,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
(二)调整的具体情况项目投资总额实施地点投资总额:25609万元(其中:使用募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
调整前资金8031.88万元,自有或自筹资金区
17577.12万元)投资总额:27643万元(其中:使用募集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白沙镇产业集聚调整后资金8031.88万元,自有或自筹资金区、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高新区南部循环
19611.12万元)经济产业园
四、本次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总额和增加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募投项目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投资总额的
变更和增加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8月2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进行方案调整的议案》,同意增加新型高功率MPCVD法大单晶金刚石项目(二期)的投资总额和实施地点。本事项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变更及新增募投项目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募投项目实际生产建设的需要,有助于募投项目实施目标的达成,不会对公司财务和经营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保荐人核查意见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增加实施地点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有利于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保荐人对本次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和增加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增加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万国冉钱旭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8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