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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机精工: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制度(2025年7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7-12 00:00 查看全文

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健全报告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定期报告为年度工作报告。

第三条年度工作报告一般以书面形式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会议等其他形式报告。

第二章报告内容

第四条董事会向股东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并按照股东会要求进行不定期汇报。

第五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应作为单独议案提交股东会进行审议。

第六条董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报告期内董事会运行情况,包括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情况;董事履职情况;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等。

(二)报告期内公司总体经营情况,结合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报告公司重要指标完成情况。主要包

括销售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相关指标完成情况。

(三)报告期内公司发展情况,包括年度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公司发展战略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产权转让、并购重组和资本运作等重大事项;公司未来发展潜力与面临的主要风险等。

(四)董事会关于下一年度主要工作的安排。

(五)股东会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

(六)董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董事会重大事项报告,由董事会不定期向股东会汇报,可通过召集临时股东会的方式进行。重大事项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就重大事项及其进展情况履行对外披露程序。

第八条工作报告的编制应实事求是,全面、具体、客观反映实际工作。

第三章附则

第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

第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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