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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宝鹰: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5-05-16 查看全文

*ST宝鹰 --%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中国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1号太平金融大厦11、12层邮政编码:518038

11、12/F.TaiPing Finance Tower 6001 Yitian Road Futian District SHENZHEN CHINA

电话(Tel.):(86 755)88265288 传真(Fax.):(86 755)88265537

电子邮件(Email):info@sundiallawfirm.com 网址(Website):www.sundiallawfirm.com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5)第123号

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

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4月23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

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操作流程、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事项、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

经核查,根据公司2025年4月2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的《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星期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5月12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4:30在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一致。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1.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5462527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0266%。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198名,代表公司股份1547292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05%。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并未提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8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

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793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86%;反对2346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35%;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9%。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0%;

反对2347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79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74%;反对2347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4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9%。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049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91%;

反对23467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794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292%;反对23467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229%;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479%。

(四)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59278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3%;

反对2359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00%;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52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686%;反对2359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98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817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49%;

反对2355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94%;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56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1886%;反对2355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787%;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六)审议并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5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374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4%;

反对2277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4%;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148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504%;反对2277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01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6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593752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16%;

反对22764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53%;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149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7553%;反对2276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7968%;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560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04%;

反对23934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61%;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305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329%;反对23934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5059%;弃权7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12%。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292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668%;

反对23452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5%;弃权87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669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2535%;反对23452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38%;弃权87900股(其中,因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27%。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13222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848%;

反对23450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1687%;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6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40811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395%;反对23450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2126%;弃权73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79%。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大横琴集团有限公司、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古少明先生已回避表决。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4年度薪酬的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13556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8%;

反对102419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5%;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812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17%;反对102419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722%;弃权76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661%。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古少波已回避表决。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2024年度薪酬的情况及2025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5513554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28%;

反对1023989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231%;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1%。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61810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4605%;反对102398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0595%;弃权7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00%。

本议案为关联交易议案,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古少波已回避表决。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5915323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21%;

反对2446697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6%;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4%。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1392772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098%;反对244669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8284%;弃权125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5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618%。

四、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李忠易明辉

_____________陈珍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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