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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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6)第82号
致: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或“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基于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1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信达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现场审阅了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公司如下保证:其向信达律师提供的与《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
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中,信达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规定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律师同意将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随同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
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3月27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三
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议案》召集。
2.公司董事会已于2026年3月3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上述董事会决议以及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网络投票时间、操作流程、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事项。
3.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4月16日(星期四)。
经核查,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4月16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
4月16日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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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公司本次
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1日(星期二)14:30在公司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2.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6年4月21日上午9:15至当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一)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
1.根据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7名,所持公司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23846943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2602%。股东均持有相关持股证明,委托代理人均持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行使投票表决权的资格合法有效。
2.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达律师。
信达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有资格出席本次股东会。
(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会议网络投票统计表,
3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12名,代表公司股份
36548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05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的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决事项均为公司已公告的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中所列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未提出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所列议案以外的其他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按照《股东会规则》和《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了计票和监票,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公司合并计算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6360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7%;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2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50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31%;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2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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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6360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7%;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2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50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31%;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222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7%。
(三)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6360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77%;反对1161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2%;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506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331%;反对1161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6%;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四)审议并通过了《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5824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2%;反对12210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40%;弃权2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7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297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2947%;反对12210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525%;弃权214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28%。
5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五)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融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6424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00%;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15%;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85%。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570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496%;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215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572%。
(六)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公司及子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5845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789%;反对12125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409%;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2%。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299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002%;反对12125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306%;弃权22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9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七)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3036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768%;反对14918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424%;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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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0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0182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5749%;反对14918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17%;弃权222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34%。
(八)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开展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37615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032%;反对11611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2%;弃权4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4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0907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621%;反对1161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78%;弃权480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66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401%。
(九)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3734912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92%;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2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4912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292%;反对11593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32%;弃权22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76%。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珠海航空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及古少明回避表决。
(十)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的情况
7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1222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08%;反对1180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92%;弃权7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8368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066%;反对1180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473%;弃权715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60%。
(十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0713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923%;反对1697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74%;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03%。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7859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752%;反对1697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837%;弃权24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1%。
(十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6037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59%;反对1161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24%;弃权2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6%。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73183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3498%;反对1161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8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96%;弃权25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06%。
(十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27313348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49%;反对116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253%;弃权7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598%。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结果为:同意3684805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1356%;反对1169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97%;弃权714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447%。
四、结论意见综上,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股东会规则》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9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股东会法律意见书(本页为《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见证律师:
李忠____________易明辉____________
魏蓝____________
2026年4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