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人。证券事务部具体负
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总经理为各部门、单位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等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证券事务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
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公司任何部
门、下属子公司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下属子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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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内幕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内幕信息是指为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
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的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
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股权结构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3、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4、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5、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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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17、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8、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十条内幕知情人员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
制人;
3、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公司内部各部门、分支机构因职务原因能够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员;
5、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
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6、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
第十二条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情况: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接受委托从事证券
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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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三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
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一)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二)要约收购;
(三)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高比例送转股份;
(九)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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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进行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制度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上市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定期(每年一次)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等资料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公司在进行第九条规定重大事项的,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八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知情人员应严格遵循公司信息保密制度,在信息尚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证券服务中介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档案管理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一条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参与重大项目而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自其接触内幕信息之日起至相关内幕信息披露前作为内部信息知情人管理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二条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等实施重
大影响的涉及内幕信息的主体,应当严格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规定履行信息披露流程。
第二十三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
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内幕人员应妥善保管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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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内幕信息的文件、U 盘、光盘等资料不准借阅、复制更不准交
由他人携带、保管。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
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五条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六条文印人员在打印、复印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应设立警
示标识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印制文件、资料过程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文秘、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
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
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公司不得在没有合理依据的情况下向外部使用人报送未公开财务信息。公司财务部向其他相关部门报送非公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以书面方式提醒可能涉及相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注意保密。
第二十九条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第五章内幕信息人的交易规定
第三十条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三十一条对于知悉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前15日内、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与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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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宁波证监局。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五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
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
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开除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三十八条对于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
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中国证监会宁波证监局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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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附件:《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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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序号内幕信息知情人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知悉内幕知悉内幕内幕信息内幕信息登记时间登记人姓名信息时间信息地点信息方式内容所处阶段注2注3注4注5
公司简称: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
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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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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