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
及《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于 2026年 8月29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关于召开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日。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9月 15日下午 14:00在浙江象山西周镇华翔山庄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上午 9:15-9:25、9:30-11:
30以及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年 9月 15日上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7383195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6.0270%。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2396882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9511%。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股东会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未发生对股东会通
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具体表决结果如下: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周晓峰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868610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170553票。
1.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王世平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885291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187234票。
2.审议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2.1.《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1)项:杨筱球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9872366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6174309票。
2.2.《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第(2)项:杨纾庆
表决结果:投票表决权 378703477票。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投票表决权 5005420票
3.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3744930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09%;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5%;弃权 157235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26%。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49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983%;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2%;弃权 157235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355%。
4.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74490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03%;反对 75859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9070%;弃权 157239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27%。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2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96%;反对 75859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732%;弃权 157239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371%。
5.审议通过《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基金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同意 3806237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20%;反对 14479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640%;弃权 157291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256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40%;反对 14479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0073%;弃权 157291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587%。
6.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74489943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1401%;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065%;弃权 157266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5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7918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855%;反对 758421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1.4662%;弃权 1572663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2483%。
7.审议通过《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8062323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6819%;反对 138682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486%;弃权 1579073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3.9695%。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692517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319%;反对 138682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538%;弃权 1579073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5.5143%。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张 霞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沈国权 杨 海
2026 年 9 月 15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长沙·海口·香港·伦敦·西雅图·新加坡·东京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 200120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 (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