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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下属分(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经营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

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公司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本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九条本制度所称“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互联网站。

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信息

披露原则,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证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备查文件应符合其相关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第十七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须关注公共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并及时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的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公司建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的适用情形、审批程序、责任追究等按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上述披露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一条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

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四条公司年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公司中期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季度报告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

定期报告的董事会决议的,应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其他报告。

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四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五条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1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六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临时报告同时须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的,其披露要求和相关审议程序应同时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节应披露的交易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1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十二条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三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及时披露外,还应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审计,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

1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十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第四十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上述第1、2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在过去12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12个月内,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1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四章信息报告、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四十七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

人员应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按照公司规定立

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九条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

1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公司对外签署涉及重大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

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如重大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条公司在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并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相关人员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三)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并提交董事长审定、签发;

(四)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

(五)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披露文件;

(六)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文件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一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

1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临时报告初稿提交董事长审定;董事长签发后,董事会秘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五十三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露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答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五十五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管理及职责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七条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直接领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八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职责

(一)董事会及董事

1、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

1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3、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4、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5、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6、公司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独立董

事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7、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应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审计委员会年度报

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8、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1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三)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执委会报告公司经

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19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项。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以

下事件时,应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九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

20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二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第六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证券事务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由

21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核文件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六十九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证券事务部保存,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七十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证券事

务部负责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

录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核实、董事长批准后,证券事务部负责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和处罚

第七十一条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的保荐人、承销公司股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

22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七十三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署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七十四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

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五条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七十六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公开重大信息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

他获悉信息的人员,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

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

2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七十九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

到的公司及其下属公司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第九章投资者关系活动、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八十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

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八十一条证券事务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建议、意见等。

第八十二条投资者、中介机构、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事务部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陪同参观,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证券事务部保存。

第八十三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

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业绩说明会、路演应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24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四条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章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八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八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十七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公司委派或推荐在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中担任董事或其他负责人的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信息披露事务。

第八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申报和监督

2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八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2

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其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九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违

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2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

定的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九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

度第九十三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章收到证券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报告制度

第九十七条董事会应当报告、通报的证券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27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

第九十八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九

十七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机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三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九条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一百条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零二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的相关规定进

28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行处罚。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宁波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四章附则

第一百零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零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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