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事规则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年修定稿)
1股东会议事规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四章会议主持人
第五章议事
第六章表决和决议
第七章会议记录和文件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九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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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宁波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事行为,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项行使最高决策权。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程序,保障股东会的议事正常有序进行。
第四条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股东应当在股东会议事过程中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股东会的召集、召开
第六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
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公司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第十四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均应持有公司章程规定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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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所在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召开股东会期间,必须由公司置备签名册。签名册应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第八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九条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其召开程序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公司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议。
第三章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第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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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第十四条股东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四章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第十八条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协助会议主持人组织会议,处理股东会各项具体事务。
第二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按预定时间宣布开会。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在预定时间之后宣布开会:
1、会场设施未置全时;
2、董事、会议见证律师未达会场而影响会议正常或合法召开时;
3、有其他重大事由足以影响会议正常召开时。
第二十二条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应当首先就下列事项向股东会报
告:
1、参会股东的人数及其代表的股份数、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姓名或名称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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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代表的股份;
2、与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及见证律师姓名;
3、会议议程;
4、会议提案的报告、审议、表决及其决议通过的方式。
第五章议事
第二十三条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所列顺序讨论、表决议题,不得以任何理
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时,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事项做出决议。但不妨碍内容相关议题一并讨论、表决。
股东会应给予每个提案以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二十四条发言股东应先举手示意,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有多名股东举手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会议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累计发言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30分钟,累计发言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次。如确需增加发言时间或发言次数,则需征得会议主持人同意。
第二十五条股东可以就议事程序或议题提出质询。股东质询一般采用书面形式,不限时间及次数。
会议主持人应就股东质询作出回答,或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1、质询与议题无关;
2、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3、涉及公司商业机密;
4、其他重要理由。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
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但在会议主持人认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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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表决和决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就大会议题进行审议后,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二十八条表决采取现场、网络或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同一表
决权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九条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三十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具体普通决议与特别决议的划分按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股东会就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涉及关联交易的各股东应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计入出席股东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但关联股东有权参与有关关联事项的审议讨论,并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三十二条表决时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表决不得附加任何条件。
第三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上市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四条表决通过后,应形成决议。决议应就各议题分别形成。股东会
决议必须加盖公司公章,并由出席会议的全体董事签字。
第三十五条股东会议题全部审议并形成决议(未通过者例外)后,会议主持人可以宣布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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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其他事变致股东会无法进行时,会议主持人也可宣布散会。董事会应按规定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七章会议记录和会议文件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的会议记录记载内容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记
录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签名,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三十七条股东会会议文件包括签到册、授权书、会议议案、表决结果、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统一保管,会议记录的保管年限为十年。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会议主持人可以命令
其退场:
1、无出席会议资格者;
2、扰乱会场秩序者;
3、衣帽不整有伤风化者;
4、携带危险物品或动物者。
被要求退场的人员不服从退场命令时,会议主持人可以派现场保安人员强制其退场。
第三十九条凡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其参会期间费用(包括差旅费、食宿费、索取资料工本费等)一律自理。公司可为其参会提供返程客票的购买和食宿安排等服务。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则是公司章程的细化和补充。如本规则未列明事项或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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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不一致时,以公司章程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则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草案
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进行修改。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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