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面风险管理,提升公司风险管理能力,健全风险管理决策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体系及管理策略进行评估,审议公司重大风险并向董事会提出完善公司风险控制和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由一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风险控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担任。
风险控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
(二)召集、主持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
(三)督促、检查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联络、会议组织和决策落实等日常事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指导、检查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二)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规划、年度工作报告及计划、季度工作汇报等;
(三)审议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相关的制度、工作流程等;
(四)审议公司风险管理策略和重大风险管理解决方案,包含但不限于公司
战略、合规、业务和数字化方面内容等;
(五)对重大投融资、重大交易合同和经营管理中其他重大事项的风险及其控制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负责就突发性重大风险事件及其他有关风险管理事宜的重要调查结果及管理层的反馈进行研究;
(七)办理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风险管理及控制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可形成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董事会秘书应协调证券部、风险管理部、财务部等其他相关部门向
风险控制委员会提供相关资料,以供其决策。
第十一条风险控制委员会针对具体项目,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参考相关专
业人员对项目风险的建议,经充分论证后形成决议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风险控制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
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
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
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风险控制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
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工作细则
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4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