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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华翔: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7 00:00 查看全文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年8月2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

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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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立形成与投资者双向沟通渠道和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

良性关系,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和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敬畏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践行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内容为,在遵循公开信息披露原则的前提下,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

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第八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为:

(一)投资者(包括现有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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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机构。

第九条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股东会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三)说明会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1、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2、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3、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现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

重大事件;

4、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5、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规定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6、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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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网站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五)座谈沟通、现场参观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六)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七)电话咨询

(八)邮寄资料

(九)媒体、报刊或其他宣传资料

第十条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

第一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巨潮资讯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一条公司若召开年度业绩说明会的,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15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

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

4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事项作出发言。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公司证券事务部

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有:

(一)组织工作: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二)研究制定规则:对监管部门的政策、法规进行分析研究;学习公司发展

战略、搜索相关行业动态,为公司高层的决策提供参考;负责制订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负责具体落实和实施。

(三)培训指导:负责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

全面和系统的培训,以及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四)信息沟通: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的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收集公司现有和潜在投资者反馈信息,将投资者对公司的评价和期望及时传递到公司决策层;

(五)定期报告:负责年报、半年报及季报的编制和报送工作;

(六)会议筹备:筹备股东会、董事会,准备会议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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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来访接待:保证监管部门、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与公

司的联系渠道畅通,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并做好接待登记工作;

(八)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良好的公共关系;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高级管理人员和其它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及

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十一)危机处理:在公司面临重大诉讼、发生大额的经营亏损、盈利大幅度

波动、股票走势异常、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给公司经营造成重大损失等危机发生后,迅速提出有效的处理方案;

(十二)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

公司、财经公关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关系;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

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的职能部门、子公司及其负责人应积极参与并主动配合董事会秘书搞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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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

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宁波华翔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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