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规程
(2026年6月修订)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
关于做好年度财务报告的工作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在公司续聘下一年度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表决;形成否定意见的,应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对前任和拟改聘年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
1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做出决议。
第十条在年度财务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
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内幕信息泄露、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一条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二条本工作规程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依照前述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本工作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紫光国芯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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