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六年六月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
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接受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花智控”或“公司”)的委托,担任三花智控实施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三花智控根据《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进行第二个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以下简称“本次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解除限售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1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三花智控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律
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扫描
件、复印件和口头证言,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
2.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
《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
师有赖于有关政府部门、三花智控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解除限售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基于专业分工及归位尽责的原则,本所律师对境内法律事项履行了证券法律专业人士的特别注意义务;对财务、会计等非法律事项履行了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发行人的说明予以引述,且并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所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这些内容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三花智控的说明予以引述。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三花智控本次解除限售所必备的法定
2法律意见书文件。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三花智控本次解除限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的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与授权1.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2.2024年4月19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核查意见。
3.2024年4月19日至2024年4月29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
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4年4月30日,公司公告了《监事会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
4.2024年5月6日,公司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4年5月7日,公司公告了《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在
3法律意见书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以下简称“自查期间”),未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6.2024年5月1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7.2024年6月3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数量及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向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暂缓授予的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年7月1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已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9.2025年7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八届监事会
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出具了同意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10.2026年6月30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解除限售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4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相关事项
(一)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授予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
个交易日当日止,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占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的30%。
公司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4年5月13日,暂缓授予日为2024年6月
3日,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5月12日届满,暂缓授
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6年6月2日届满。
(二)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及成就情况
根据《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及公司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解除限售的条件及成就情况如下: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公司未发生左述情形,满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
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限售条件。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
1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激励对象未发生左述情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形,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期解除限售条件。
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
2
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要求: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32025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注1]不低于17%或不低益率为19.22%(剔除闲置募于同行业对标公司同期80分位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集资金的影响)高于17%。
5法律意见书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注2]水平综上,公司2025年业绩指标达成,满足解禁条件。
根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的综合考
评[注3]:
1、1765名激励对象的个人
个人业绩考核要求: 业绩考核结果为 A、B、C,激励对象的个人层面的考核按照公司相关规定组满足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织实施。若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除限售条件。
4个人当年实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当年计划解除限售2、3名激励对象的个人业绩
额度×个人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个人 2025年考核 考核结果为 D,不满足第二为 A、B、C,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100%;激励对象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个人 2025年考核为 D、E,个人解除限售比例为 0%。件。
3、75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
再具备激励资格。
4、3名激励对象因非公职死
亡不再具备激励资格。
注1:对于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考核指标,需扣除公司2021年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及本激励计划公告以后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影响。即,在计算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时,税后净利润中扣减闲置募集资金的税后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存款利息收入与理财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中扣减闲置募集资金按月计算的加权平均数。
注2:对标公司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以各对标公司年报公布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准。
注3:对于未满足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公司后续将对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部分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解除限售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2024年限制性股
6法律意见书票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
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符合《管理办法》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7法律意见书(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经办律师:
张学兵慕景丽
经办律师:
李科峰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