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致力于自身可持续
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注重投资回报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分红行为,保证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增加股利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财务状况、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等因素,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或“本规划”),具体如下:
第一条制定本规划考虑因素
公司综合考虑自身实际情况、发展战略、企业愿景、盈利能力、股东回报、
资本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本规划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
政策的规定,充分考虑和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可持续发展,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分配方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
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在满足现金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可以进行中期分配。
(二)公司现金分红的最低分红比例: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
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由公司股东会审议
1决定。
(三)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四)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董事会因不满足上述情况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用途。
第四条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一)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方案应兼顾
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等提出、拟定合理的分配方案。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2关心的问题。
(四)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
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五)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
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应详细论证调整原因并制定有关议案,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以现金方式派发股利时,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五条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董事会原则上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若公司未发
生《公司章程》规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另行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二)若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现行的利润分配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以及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分红政策颁布新的规定,确有必要对利润分配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的基本原则,重新制定未来三年的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分红政策调整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
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浙江三花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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