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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洲电子: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12 00:00 查看全文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8月)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人员组成...............................................1

第三章职责权限...............................................1

第四章决策程序...............................................2

第五章议事规则...............................................2

第六章附则.............................................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同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条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公司审计部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的日常办事机构。公司审计部

负责日常联络工作,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材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公司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

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议事规则

2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召开四次,每季

度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例会须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临时会议须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3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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