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洲电子”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列席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2025年8月8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5年8月12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日报》、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7日下午15:00起在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纯银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83,000,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0308%。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给公司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9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6,742,4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44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称为“中小投资者”)共29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915,4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04%。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29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9,742,56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8750%。
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部分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视频会议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结果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同意209,58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2,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01%;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2.《关于变更注册资本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209,584,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47%;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7,4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9647%;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弃权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130%。
3.《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9,58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72%;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62,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1001%;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弃权1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76%。
4.《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209,578,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17%;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1,1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038%;反对135,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632%;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0%。
5.《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209,579,8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24%;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9%;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3,752,77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447%;反对13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223%;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0%。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系因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曾常青
吴波
陈传祺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