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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

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倡导理性投资,并在投资公众中建立公司的诚信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

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1.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2.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3.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

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4.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

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1.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

高公司的诚信度,树立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

2.树立尊重投资者、尊重投资市场的管理理念,建立与投资者互相理解、互相尊重

的良好关系,获得投资者长期稳定的支持;

3.通过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通畅良好的双向沟通渠道,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提高公司透明度,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和治理结构;

4.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公司的发展战略;

2.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3.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4.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5.公司的文化建设;

6.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7.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8.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9.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七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八条公司开展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九条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

第十条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1.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2.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3.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4.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5.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6.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7.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8.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客观、真实、准确、完整的介绍和反映公

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第十三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

免和防止泄密及由此导致的相关内幕交易;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过程中主动听取来访对象的合理建议和意见,以实现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相关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2.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3.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

管理层;

4.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5.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6.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7.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8.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六条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在全面深入地了解公司运作和管

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主要职责包括:

1.汇集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相关信息,根据法律、法规、上市规则的要求和公

司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2.拟定、修改有关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规定,报公司有关部门批准实施;

3.组织公司职能部门,通过电话、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来访等形式回答投资者的咨询,并调查、研究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状况;

4.定期或者在出现重大事件时组织分析师、相关中介机构分析会、网络会议、路演等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5.在公司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和咨询;

6.与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系,提高市场对公司的关注度;

7.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引导媒体的报道,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并负责安排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8.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交易所、登记公司、专业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机构、财

经公司等保持良好的合作、交流和沟通;

9.调查、研究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状况,定期或不定期撰写反映公司投资者关系状况

的研究报告,供决策层参考;

10.其他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工作。

第十七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1.对公司有全面的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

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以及对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全面的了解;

2.具有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

3.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4.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及良好的沟通技巧;

5.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有较强的协调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

6.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年报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各种新闻稿件;

7.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助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工作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九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对参与活动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二十条董事会秘书应持续关注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第二十一条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二条公司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二十三条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

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四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五条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

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二十九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

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如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第三十一条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条件具备的,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三十二条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录网址以及登录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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