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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规定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

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二条,为

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债券及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上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

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分拆、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尚未披露的中期报告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

(十三)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四)证券市场再融资计划、方案;

(十五)公司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九)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三)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二十四)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二十五)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六)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二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

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

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

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

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

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八条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

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九条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

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按照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登记信息存在变化的,应及时告知公司。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内幕信息知

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该内幕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七条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公司与外部机构或个人发生涉及内幕信息范围相关业务时,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将自查和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将按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根据内部管理制度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

息操纵证券交易价格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附件: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事项:

内内幕与幕信上信证证股联通所关知知知知知登息市关登息序国件件东系讯属职系情情情情情记知公系记知号籍类号代手地单务类日地方内阶时情司人人情型码码机址位型期点式容段间人关人姓系签名字

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2、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3、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5、在本次内幕信息披露期间,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信息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漏未公开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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