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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能投: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6年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02-06 00:00 查看全文

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云南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

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它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下属子公司。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

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之报告义务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指定的报纸和网站。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需经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及董事会秘书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公开。

第七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形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它重要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本条涉及股权类、固定资产类投资(新建、改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风险投资事项,不论金额大小,均须报告;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捐赠金额在50万元以上,或单项捐赠10万元以上的须报告;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应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

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3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

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7.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交易事项。

(四)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或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五)公司发生重大变更事项之一:

1.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9.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10.任一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1.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六)公司发生其他重大事件之一: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股份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七)公司发生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

1.公司遭受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2.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6.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7.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

8.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1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行政、刑事处罚;

12.董事长或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九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立即以面谈或电话、电子邮件方式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尽快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发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程序:

(一)各部门、各子公司知道或应该知道重要事项的具体业务经办人员,于确定事项发生或拟发生当日向报告义务人报告;

(二)报告义务人实时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准备相关材料,并对报告和材

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进行审核、评估;

(四)报告义务人将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交分管领导、总经理审签;

(五)董事会秘书将确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及相关资料提

交董事长审定,对确定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本部门/公司负

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应当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本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做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3)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4)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5)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三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应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包括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背景说明,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重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合同及承诺(如有);

(三)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文书、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如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如有);

(五)公司内部审批文件;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资料。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在收到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

董事长、总经理汇报有关情况。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除根据

本制度规定程序逐级报告公司内部重大事项之外,公司董事会秘书发现重大信息事项时,有权随时向该事项的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询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该事项负责人或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回答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提供详细资料。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执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十八条本制度解释权、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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