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1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目录
第一章总则.................................................3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3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7
第四章附则.................................................8
2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公司下属分公司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
部信息上报制度,以保证公司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公司可以在其他媒体上刊登披露的信息,但时间不得早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官网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符合条件媒体”)。
公司可以在公开披露的网站上披露经常性的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证券部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应当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
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准确。
第二章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公司、公司分支机构、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
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相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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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交易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在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其他可能公司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交易事项。
以上事项是指(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二)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所有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第八条第
(一)款规定的所有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接受劳务;
委托或受托销售;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等。
以上事项是指与关联自然人之间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之间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的合同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关联
4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交易,但不包括已经公司公开披露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
(三)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公司发生或可能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时,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
未达到本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根据案件特殊性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2)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情况时,应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
(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五)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将公司每月的财务合并报表及时报董事会秘书及公司证券部。
(六)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公共媒体传播消息的澄清;
(八)公司回购股份;
(九)公司的融资行为;
(1)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
(2)股权激励;
(3)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十一)公司出现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况: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依法强制解散;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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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1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
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
(12)其他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重大交易事项。
(十二)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下述情形: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5)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6)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7)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三)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高管人员发生变动;公司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进行分别累计计算,当累计值达到或接近报告标准时,应将累计情况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
第九条公司股东出现下述情形时,该股东应当日内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第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在其拟转让持有公司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发生变化的,公
司控股股东应在其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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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向公司证券部报告股份转让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形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
部重大信息后当日内,以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传真或扫描发邮件给公司证券部,与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应随后报送公司证券部。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及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预报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1)各部门或子公司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经理层会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前;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3)各部门、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或者控股/参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各部门经理、公司委派的控股/参股公司经理、董事或监事为重大事项报告责任人。
第十三条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1)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2)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3)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
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4)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5)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6)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7)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四条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
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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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证券部提供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证券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在本制度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以上”、“以下”均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与《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广东德美精细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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