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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润电子: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5-23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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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518048

电话:(86-755)2939-5288

传真:(86-755)2939-5289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4月 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以

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5月22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5月22日召开,

现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

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81703266股,占贵公司股份总数的13.5161%。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年5月15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

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3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17483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82%。

3、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贵公司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对现场会议表决结果的清点,以及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合并统计了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3、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表决

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6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30%;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5%;

弃权1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55%。

3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94.4989%;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1%;弃权1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670%。

(2)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605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917%;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15%;

弃权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6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675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820%;反对230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341%;弃权129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38%。

(3)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316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9%;反对2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5%;

弃权1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86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93%;反对232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17%;弃权156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90%。

(4)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311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584%;反对2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4%;

弃权1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4权股份总数的0.178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381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317%;反对23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602%;弃权15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082%。

(5)审议通过《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797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206%;反对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9%;

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4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04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215%;反对286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905%;弃权136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880%。

(6)审议通过《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8528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30%;反对2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4%;

弃权1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1598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641%;反对25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48%;弃权11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11%。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79083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459%;反对2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452%;

5弃权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1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21538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143%;反对216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135%;弃权9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22%。

(8)审议通过《关于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611252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6103%;反对200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2677%;

弃权1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2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419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7039%;反对20006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6478%;弃权10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483%。

(9)审议通过《关于合并报表范围变化被动形成关联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36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6.8674%;反对205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75%;

弃权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3649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8674%;反对20528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4475%;弃权1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851%。

关联股东深圳市得胜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邱建民、杨桦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6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7(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张建伟

经办律师:

胡义锦夏晓露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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