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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深圳市得润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贵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合法性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或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所指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及以前所发生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贵公司董事会于 2025年 8月 23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上刊载了《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合称“《股东会通知》”),决定于2025年9月9日召开本次股东会。
2、贵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
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股东会通知》中有关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根据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根据本所律师核查,2025年9月9日,贵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贵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服务。
5、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9日召开,现
场会议由贵公司董事长邱扬先生主持。
6、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的资格
1、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37092966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362%。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传来的表明贵公司截至
2025年9月4日下午收市时在册之股东名称和姓名的股东名册,上述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
2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上述股东均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信息确认,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425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54588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30%。
3、根据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及《股东会通知》,贵公司董
事会召集了本次股东会。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会召集人的资格符合《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1、根据本所律师的见证,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方式表决,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事日程的提案逐项进行了表决。股东会现场会议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本所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
2、根据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贵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89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9144%;反对39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249%;
弃权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96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5373%;反对393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096%;弃权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
(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772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847%;反对406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47%;
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5%。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842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3065%;反对406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23%;弃权68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12%。
(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828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979%;反对400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414%;
弃权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0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898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4091%;反对4005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379%;弃权6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530%。
(4)审议通过《关于拟续聘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546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8316%;反对41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721%;
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62%。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616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8925%;反对4136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79%;弃权83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6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96%。
(5)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201311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341%;反对44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58%;
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92015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323%;反对44926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300%;弃权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377%。
(6)审议通过《关于调整为控股子公司融资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413257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88%;反对104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495%;
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17%。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232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5407%;反对10423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0941%;弃权183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8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652%。
上述议案(1)、(2)、(3)为特别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其他议案均属普通决议事项,由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综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5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贵公司按有关规定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贵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6(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页)
北京市君合(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张建伟律师
签字律师:
郝欢律师纪旭律师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