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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0 00:00 查看全文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商品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大宗商品套

期保值业务,以降低原材料和库存产品市场价格波动对公司经营的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交易是指公司以规避生产经营所用的大宗商品原材料及产品价格波动所产生的风险为目的进行的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本制度所述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

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1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五条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自身名义设立期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决策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七条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主要决策机构。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相关事宜,包括但不仅限于签署相关的协议、合同及其他有关的一切文件,办理与交易文件所述之交易相关的一切必要事宜。

第八条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

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需要审查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条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合理配备投资决

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

2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

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管理机构与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公司设置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决策小组和执行小组(以下简称“决策小组”“执行小组”),负责根据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决策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担任,组员由公司领导班子构成,主要职

责包括:

(一)负责审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及管理细则;

(二)负责评审及决策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及方案调整;

(三)负责审定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工作报告,并对工作结果进行评价;

(四)负责组建套期保值业务管理组织、人事任免及授权;

(五)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重大风险事项的决策。

第十三条执行小组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日常执行机构,执

行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组员包括产业一把手及采购部、销售部、生产部、财务部、资金部、内审部门、董事会秘书室、法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订/修订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制度及管理细则;

(二)负责制订/调整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方案及方案执行;

(三)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的交易管理和交易风险控制;

(四)负责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相关的其他事项管理。

第十四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时,应将从事计划、交易、风险管理及结算职能的岗位和人员有效分离,确保能够相互监督和制约,并遵循前(采购、销售、生产等业务部门)、中(行情研判及交易部门)、后台(财务、资金及合规风控部门)相分离的原则。

第十五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按以下

操作流程实施:

(一)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执行小组结合公司的具体情况和市

3场行情,制定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报决策小组审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

保值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对应现货的情况、行情分析、建仓品种、标

的合约、交易方向、价格区间、交易数量、套期保值比例、资金占用、风险分析、风控措施等。

(二)执行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计划。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执行流程分为交

易前、中、后三个阶段,分别对应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审批、交易操作及监管、成交确认及结算。执行小组根据决策小组批准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方案,由指定授权人员下达具体交易指令到被授权的交易人员,交易人员复核指令及账户风险度后,根据业务规范在双岗监控下单,每笔交易需在当天交易台账中完成登记,并报相关风控人员留档备案。

第四章风险管理

第十六条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

相关的产品、原材料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七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前应合理设置组织架构,建立

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安排具备专业知识和管理经验的人员操作,且相关人员应在授权额度内严格按照本制度及操作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执行

小组组长和财务负责人;

2、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过程的正常

进行或发生追加保证金等风险事项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执行小组组长和长并同步报告董事长;

3、公司内审部门负责风险监控,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立即向执行小

组组长报告:

(1)期货和衍生品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4(2)期货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套期保值交易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交易方案;

(5)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业务出现或将出现其他有关风险。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公司工作小组应及时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相关人员及时执行相应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十九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如下:

(一)当发生属期货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操作员立即通知期货公司,并由

期货公司采取相应处理措施,再向期货公司追偿产生的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操作员过错的错单时,操作员应立即报告执行小组组长,并立即下达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业务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五章信息披露与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内部信息报告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

5够通过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

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事项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法律

法规规定情形下,公司将向证券监督主管机关报告,由该主管机关依法进行调查并给予行政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涉嫌违法或犯罪的,公司将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人、申请人、操作人、资金

管理人应相互独立,并由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六条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账户开户资料、交易结算资料、各类内部授权文件等档案应由公司财务部建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包含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行为。未经公司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公司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和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

第三十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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