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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

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

1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通过业务专区报

送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后,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上述符合条件媒体,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募集说明书

第七条公司发行证券,应当以投资者决策需求为导向,按照中国证监会制定

的信息披露规则,编制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内容应当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第八条申请文件受理后,未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同意,不得改动。发生

重大事项的,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按要求更新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公司证券上市交易前,公司应当及时更新信息披露文件;保荐人以及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发

生重大事项的,公司、保荐人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

第十条公司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件中,以投资者

需求为导向,有针对性地披露业务模式、公司治理、发展战略、经营政策、会计政策等信息,并充分揭示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稳定性以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理性融资,合理确定融资规模,本次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

第十一条证券发行议案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披露,并

及时公告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使用募集资金收购资产或者股权的,应当在公告召开股东会通知的同时,披露该资产或者股权的基本情况、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是否与公司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存在利害关系。

股东会通过本次发行议案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公司应当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

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募集说明书或者其他证券发行信息披露文

件上签字、盖章,确认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按照诚信原则履行承诺,并声明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3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

交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公司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预约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较原预约日期至少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未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还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十六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第十七条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

5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深交所对公司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

回复深交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和深交所的其他相关规定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的披露标准及要求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临时报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由公司董事会发布。

第二十六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6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7(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8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和《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第三十三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为异

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

第三十四条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通过业务专区向深交所报送并披露。

9(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

司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深交所

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三十五条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等报深交所备案并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两

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且延期后的现场会议日期仍需遵守与股权登记日之间的间隔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规定;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

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会

并将有关文件报送深交所备案;在公告股东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召集股东应当在不晚于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承诺自提议召开股东会之日至股东会召开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公司股份并披露;

(四)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立即

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披露相关情况。

(五)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曾披露的重大事件的,应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公司应披露的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

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

(二)出售资产;

(三)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四)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10(五)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签订许可协议;

(十二)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交易不含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二)接受劳务;

(三)出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劳务;

(五)工程承包;

(六)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此类交易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七条除本制度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发生交易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1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标准。

第三十八条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二)涉及本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至第(五)项事项的,合同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三)公司或者深交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第三十九条除本制度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三)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的交易;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根据《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披露由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经累计计算达到上述款项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

12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

(四)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公司提供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

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公司提供担保事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深交所或《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3第四十三条公司发生下列诉讼、仲裁事项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第一款第(一)项所述标准的,适用上述披露标准。

第四十四条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五条公司披露业绩预告后,最新预计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预告相比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深交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业绩预

14告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一)因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的净利润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二)因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不触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的情形;

(三)因本制度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披露业绩预告的,最新预计第

四十四条第三款所列指标与原预计方向不一致,或者较原预计金额或区间范围差异幅度较大;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的。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四十八条公司应当将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从相关信息披

露文件中单独摘出,及时逐项予以披露,承诺事项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当在深交

15所网站及时更新。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相关

人员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并及时披露未履行承诺的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

第四十九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

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五十一条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

16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公告日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公司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还应当在定期报告披露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对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二)对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影响比例超过50%。

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影响比例,是指公司因变更会计政策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后的公司净利润、净资产与原披露数据的差额除以原披露数据,净资产、净利润为负数的取其绝对值。

第三章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流程

第五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管理层有关人员

共同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临时公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由董事会秘书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二)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

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将相关公告稿提交董事长签字后

17披露;

(三)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审计委员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

披露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1、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2、以审计委员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审计委员会主席审核签字;

3、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重大信息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或其指定的联络人应当第一时间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与其相关的重大信息;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

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室。

前述报告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董事会秘书认为必要时,报告应以书面形式递交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行政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告部门和人员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秘书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并提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将经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深交所业务专区,经公司复核或深交所审核通过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开披露。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五条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六条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室制定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报董事长/审计委员会

18主席审核签字;

(三)证券事务代表将信息披露文件在深交所业务专区提交公告申请;

(四)董事会秘书对业务专区申请进行复核或经深交所审核并通过;

(五)在符合条件媒体上进行公告;

(六)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七)董事会秘书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部门(公司)联系、核实后,如实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如有必要,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相关文件,提交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进行回复、报告。报送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八条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其初

稿应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定稿、发布,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未经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一节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五十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六十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包括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性;

明确公司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中国证监会及其

派出机构、深交所、证券服务机构、媒体、投资者等方面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19(三)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四)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与深交所指

定的另一联络人。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代替董事会秘书行使职责。除协助性工作之外,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深交所赋予的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负责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告等相关事宜。

第二节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成员

及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六十一条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和成员、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其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六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在获悉重大

事件的当日立即向公司董事长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四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六十五条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

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20第六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责任如下:

(一)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六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在信息披露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

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

他涉及信息披露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三节各部门和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九条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及子公司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

一责任人,上述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即第二责任人)。

第七十条公司主要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应定期向董秘书报送信息收集相关资料。若有触及内部重大信息收集表所列需临时上报的重大事项内容的,应于重大事项发生24小时内上报董秘室。

第七十一条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及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室向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收

集相关信息时,各相关部门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七十三条除遵循本章规定外,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及子公司还应遵守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

21第五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七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室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董事会秘书室妥善保管。

第七十六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存期限10年。

第七十七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相关部门申请,董事会秘书

审核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

各管理部、事业部或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相关部门申请,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报董事长批准提供。

第六章信息保密

第七十八条信息知情人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其知

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也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系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

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

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

22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

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

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当与信息知情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

公司未披露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透露。

第八十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管理部、事业部、子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保密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保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根据需要,将保密信息透露给所聘请的专业机构不视为违反保密责任,但公司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所聘请的专业机构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十二条当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八十三条获悉保密信息的知情人员不履行保密义务致使保密信息提前泄

露并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露保密信息而取得的收益应归公司所有。

第八十四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向深交所报告并立即公告。

第八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泄露

23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三)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十七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交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保密制度向深交所申请豁免披露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八条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

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八十九条公司财务总监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对于在内部审计过程中接触到的公司及子

公司的财务信息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重大信息,在该等信息未公开披露前应承担保密责任。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未遵守前款规定的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因泄密而所得收益由董事会没收并归公司所有。

24第九十二条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八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信息沟通与制度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是投资者关系日常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董事

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证券事务代表配合董事会秘书进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工作。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九十四条董事会秘书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

第九十五条投资者调研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进行合规审

查后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同时,公司应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对外进行披露,并将相关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存档并妥善保管,存档期限不少于3年。

第九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待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九十七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除遵守本章规定外,还应遵守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九章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九十八条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

25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九条公司各管理部、事业部及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

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

第一百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交所公开

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一百〇一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导致公司按《证券法》的相关规

定被处罚的,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和深交所报告。

第十章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一百〇二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公司董事会秘书室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横店镇华夏大道233号东磁大厦。

第一百〇三条股东咨询电话:0579-86551999、传真:0579-86555328、电子

邮箱:gfgs@dmegc.com.cn。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百〇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五条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触及《披露办法》《上市规则》或本制度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少于”不含本数。

26第一百〇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一百〇七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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