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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店东磁:战略与ESG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战略发展

需要,健全战略规划和投资决策程序,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绩效,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

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融资决策、可持续发展及 ESG 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成员会根据本细则的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由董事长担任组长,高级管理人

员担任副组长,工作小组成员可根据实际情况临时组建,成员无需是战略与 ESG委员会成员。工作小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室牵头,主要负责做好成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和执行会议有关决议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1(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影响公司可持续发展及 ESG 的重大问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指导可持续发展及 ESG 相关工作,研究公司 ESG 相关规划、目标、制度及重大事项,审阅 ESG 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供咨询建议;

(六)对 ESG 工作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适时提出指导意见;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召集人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

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

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及本细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

2权履行职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 ESG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提供战略与 ESG 委员会履行职责职权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对提交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工作细则

第十五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

少召开一次,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其他成员主持。

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和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方式;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七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成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撤销其成员职务。

3第二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成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出席会议的成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并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原《公司董事会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议事规则》同时作废。

横店集团东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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