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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钢天源:总经理工作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08-25 00:00 查看全文

中钢天源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条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完善中钢天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生产管理工作。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经营需要,公

司设副总经理不超过7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总法律顾问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及董事会其他决议;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根据公司党委的建议,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

(七)根据公司党委的建议,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审议批准以下交易事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下的,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5%以下;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以下;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以下;

6.其他不需要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风险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十)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层的主要职责是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

第五条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决定公司生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机构。

第六条总经理办公会议一般由经理层全体人员出席,由总经理召集和主持。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总经理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时,可以委托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总经理办公会议由以下人员组成: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

师、总经济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总经理根据会议议题确定的列席人员。

公司董事要求时,可以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八条总经理办公会议召开的程序:

(一)总经理根据各方面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总经理办公会议的议题、内容、参会人员、时间、地点;

(二)办公室汇总整理议题材料并拟定会议通知,提前1个工作日送达

参会人员;(三)总经理办公会议应当过半数应参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四)审议议题时,赞成票超过应出席人员过半数以上为通过。

(五)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办公室组织管理,具体负责会议通知、议题协

调、材料送达、会务承办、会议记录、会议纪要、会议决议、督办、文档保管等工作。

第九条总经理根据工作分工和工作需要,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议中形成

的意见进行落实、催办。

总经理要定期对会议决议落实催办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

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职代会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一条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

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十二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一)在实施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过程中,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以致

不改变计划会影响公司利益时,总经理应在来不及要求召开董事会的情况下,及时作出修改决策,但事后应及时向董事会或股东会报告。

(二)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案或行政处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三)国家政策、宏观经济、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以及出现不可

抗力事件,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时;

(四)总经理认为有必要向董事会报告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其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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