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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4年4月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27 查看全文

威尔泰 --%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4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高管层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的审计、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至少占两名,且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必须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董事会审议通过并任命。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本公司董事职务,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规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可以设在审计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1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3、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九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章审计工作组

第十条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l、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6、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2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工作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指导审计工作组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工作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6、协调审计工作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工作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

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工作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委员会可邀请公

司董事、监事及其它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在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3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十年。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董事会。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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