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深圳证券交易所
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99号苏河湾中心25-28层邮编:200085
25-28th Floor Suhe Centre No.99 North Shanxi Road Shanghai 200085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cn
二〇二六年六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事项
之专项核查意见
致: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国浩”)接受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泰”、“上市公司”或“公司”)的委托,指派经办律师就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关于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6〕第
9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核查。
国浩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的要求和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
1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一节前言
国浩及经办律师就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出具声明如下:
1.国浩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专项核查意见
出具之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论证,保证本专项核查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专项核查意见依据公司行为、有关事实发生或存在时适用的有效的法
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对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出具。
3.公司披露和使用本专项核查意见,均应随附如下保证,无论是否明示:
(1)公司已经提供了国浩及经办律师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所必需的材料,上述材料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或遗漏;
(2)公司提供给国浩及经办律师的上述材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其
上的所有签名、印章和印鉴均是真实有效的;
(3)公司已签署的任何文件均经有效授权,并由其合法授权的代表签署;
(4)本专项核查意见援引的相关方就本次问询函回复所作的任何陈述与说明均与事实相符。
4.经办律师仅就题述事项有关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专项核查意见如有对
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的引用,由于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评价的适当资格,并不意味着国浩及经办律师对其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上述引用也不应视为国浩就该等专业事项发表法律意见。
5.对于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
经办律师根据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作为出具本专项核查意见的依据。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6.本专项核查意见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而使用,不应被认为对相关章节内
容的解释或限定。
7.国浩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地披露或引用本专项核查意见的内容,但作上
述引用和披露时不得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8.本专项核查意见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阅读,经办律师未授权任何单
位或个人对本专项核查意见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二节正文一、2024年年报披露后,因触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的情形,你公司股票交易自2025年4月30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5年年报披露后,你公司向我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1)请你公司结合上述问题回复,再次核查你公司报告期收入确认及利润
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
(2)请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请年审会计师、律师发表意见。
回复:
(2)请逐项自查是否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如是,请具体说明并请及时、充分揭示风险。
按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未触及该条所列终止上市情形。对照自查如下:
是否存在规则条款公司实际情况该情形
第9.3.12条(一)项: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
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否
29630.00万元、20179.35万
元、891.20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9810.86万元
第9.3.12条(二)项: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负值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否
5584.15万元
第9.3.12条(三)项: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否
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告
第9.3.12条(四)项: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不适用否
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第9.3.12条(五)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否意见
第9.3.12条(六)项: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公司已按时披露2025年度内否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控审计报告除外
第9.3.12条(七)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公司已按时披露2025年年度
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报告,全部董事均签字保证否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第9.3.12条(八)项: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公司已在披露2025年报同时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向深交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否险警示警示
第9.3.12条(九)项: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深交所正在审核中否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第9.3.12条(十)项: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否此外,公司根据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进行逐项自查,公司当前无其他应披露未披露的退市风险警示、其他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情形,具体情况如下:
是否存在规则条款公司实际情况该情形
第 9.2.1条第(一)项: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
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不存在该情形否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
第 9.2.1条第(二)项:在本所仅发行 B股股
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不适用否交易日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第 9.2.1条第(三)项:在本所既发行 A股股
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其 A股股票累计成交 不适用 否
量低于 500万股且其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
100万股
5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 9.2.1条第(四)项: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
票或者仅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不存在该情形否系统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
第 9.2.1条第(五)项:在本所既发行 A股股
票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通过本所交易系统不适用否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A股和B股股票收盘价同时均低于1元
第 9.2.1条第(六)项:在本所仅发行 A股股
票或者既发行 A股又发行 B股股票的公司,连不存在该情形否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5亿元
第 9.2.1条第(七)项:在本所仅发行 B股股
票的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不适用否盘市值均低于3亿元
第9.2.1条第(八)项:公司连续二十个交易不存在该情形否日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
第9.2.1条第(九)项: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否
第9.3.1条第(一)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利润
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
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否
收入低于3亿元29630.00万元、20179.35万
元、891.20万元,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为29810.86万元
第9.3.1条第(二)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公司2025年末经审计的归属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为否
5584.15万元
第9.3.1条第(三)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否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意见的审计报告
第9.3.1条第(四)项: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不适用否
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第9.3.1条第(五)项: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不存在该情形否遗漏,导致该年度相关财务指标实际已触及本
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
第9.3.1条第(六)项: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否
第9.4.1条第(一)项: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公司已按时披露2025年年度否
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报告
6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两个月内仍未披露
第9.4.1条第(二)项:半数以上董事无法保公司全部董事均已签字保证
证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
2025年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否
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有半数以上董完整事无法保证
第9.4.1条第(三)项: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
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不存在该情形否
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第9.4.1条第(四)项: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
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不存在该情形否
未在要求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第9.4.1条第(五)项:公司被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控股股东关联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余额达到2亿元以上或者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不存在该情形否
30%以上,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要求
期限内完成整改,且在公司股票停牌两个月内仍未完成整改
第9.4.1条第(六)项: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公司2024年度及2025年度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否
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且均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按时披露
第9.4.1条第(七)项:因公司股本总额或者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导致连续二十个交易日股不存在该情形否
本总额、股权分布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解决
第9.4.1条第(八)项:公司可能被依法强制不存在该情形否解散
第9.4.1条第(九)项: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不存在该情形否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第9.4.1条第(十)项: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不适用否
第9.5.1条第(一)项:上市公司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严重损害证券市不存在该情形否
场秩序的重大违法行为,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第9.5.1条第(二)项:公司存在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众健康安
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情节恶劣,严重损害国不存在该情形否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严重影响上市地位,其股票应当被终止上市的情形
7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9.8.1条第(一)项:存在资金占用且情形不存在该情形否严重
第9.8.1条第(二)项: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不存在该情形否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第9.8.1条第(三)项:公司董事会、股东会不存在该情形否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第9.8.1条第(四)项:公司最近一年被出具公司2025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控制审计报告为标准无保留否报告或者鉴证报告意见
第9.8.1条第(五)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受不存在该情形否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内不能恢复正常
第9.8.1条第(六)项:公司主要银行账号被冻不存在该情形否结
第9.8.1条第(七)项: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净利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否值,且最近一年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净利润分别为20179.35万力存在不确定性元、891.20万元
第9.8.1条第(八)项: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本规则第不存在该情形否
9.5.2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
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第9.8.1条第(九)项: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
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年度末未根据公司近三年的经审计财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务数据显示,公司近三年均否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公司
年均净利润的30%且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不存在本条规定的情形现金分红金额低于5000万元
第9.8.1条第(十)项: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不适用否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其他情形综上,公司不存在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6年修订)》第9.3.12条规定的股票终止上市情形以及第九章规定的股票交易应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其他
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符合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的条件。
(以下无正文)
8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专项核查意见
第三节签署页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问询函事项之专项核查意见》的签署页。
本专项核查意见于二〇二六年6月11日出具。正本一式伍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经办律师:
徐晨徐晨马敏英桂逸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