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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尔: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5-10-09 查看全文

*ST威尔 --%

证券代码:002058 证券简称:*ST威尔 公告编号:2025-053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以支付现金

的方式向紫江企业、长江晨道、宁德新能源、惠友创嘉、蕉城上汽、军民融合及

自然人贺爱忠、王虹、郭峰、秦正余、高军、沈均平、倪叶、应自成、邬碧海、

徐典国、武永辉、邵旭臻、刘宁、邱翠姣、龚平、陈涛、何治中、胡桂文、顾瑛、

陈玮、张卫、高贤、谢锋峰购买其所合计持有的上海紫江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江新材”或“标的公司”)30285330股股份(合计占紫江新材总股本的51.00%)。本次交易完成后,威尔泰将持有紫江新材51.00%股份,从而将紫江新材纳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所涉及的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已经全部办理完毕,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

(一)标的资产交割及过户2025年9月23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紫江新材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申请的确认函》,对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就紫江新材51.00%股份的协议转让申请予以确认;2025年9月30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确认本次交易中紫江新材51.00%股份已于2025年9月29日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据此,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完成实质交割。(二)交易对价支付情况根据《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的交易对价以现金方式支付。上市公司应在《股份转让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且不早于标的资产交割日(以孰晚者为准),支付51%交易价款。于标的资产交割日起90日内,支付剩余49%交易价款。

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市公司已向交易对方累计支付交易款项总额的51%,共计27838.72万元。上市公司尚需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第二期交易价款。

据此,截至本公告出具日,本次交易的首期交易价款已由上市公司在交易协议约定的首期交易价款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完成,第二期交易价款尚待上市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90日内支付。

(三)本次交易的债权债务处理情况

根据《重组报告书》《股份转让协议》,本次交易不涉及标的公司的债权债务处理,原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的债权债务,本次交易完成后仍由标的公司享有或承担。

(四)证券发行登记情况

本次交易不涉及发行股票,不涉及证券发行登记等相关事宜。

二、本次交易后续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交易的相关后续事项主要包括:

1、本次交易的剩余交易价款尚待上市公司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支付;

2、上市公司将聘请审计机构对标的公司在过渡期内实现的损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根据专项审计结果执行本次重组相关协议中关于过渡期损益归属的有关约定;

3、本次交易各方尚需继续履行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承诺事项;

4、上市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就本次交易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中介机构关于本次交易实施情况的意见(一)独立财务顾问意见本次交易独立财务顾问出具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认为:

“1、本次交易的实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重组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标的资产的过户手续已经办理完毕,上市公司已合法持有标的股权,标的资产过户程序合法、有效;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不存在相关实际情况与此

前披露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情况;

4、本次交易实施期间,标的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本次

交易而发生变更的情形;

5、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

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或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涉及的相关协议在正常履行过程中,

交易各方不存在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交易各方均正常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相关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尚需实施的后续事项办理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二)法律顾问意见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认为:

“1、本次交易已取得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具备实施的法定条件;2、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已过户至上市公司名下,上市公司已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在首期价款的付款期限届满前支付完成首期交易价款,第二期交易价款尚待上市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90日内支付;

3、本次交易实施过程中,相关实际情况与此前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重大差异;

4、自《重组报告书》披露之日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标的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化;

5、本次交易的实施过程中未发生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实际控制人或其他

关联人占用的情形,未发生上市公司为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6、交易各方均按照交易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未发生违反相关协议或

承诺的情形;

7、在本次交易各方切实履行相关协议约定及承诺的基础上,本次交易后续事项的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或风险。”四、备查文件1、《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之法律意见书》;

3、标的资产过户的相关证明文件。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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