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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泰:威尔泰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04-24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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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58证券简称:威尔泰公告编号:2025-015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股票情况自查报告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或“威尔泰”)拟向上海紫竹科技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科投”)出

售上市公司持有的自动化仪器仪表业务资产组,紫竹科投以现金作为对价进行支付(以下简称“本次交易”或“本次重组”),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出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1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上市公司对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上市公司 A股股票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及核查范围

(一)自查期间

本次交易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股票情况的自查期间为:自本次重组事项首次公告前六个月至《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披露之前一交易日止,即2024年6月18日至2025年3月

31日期间(以下简称“自查期间”)。

(二)核查范围

1、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2、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知情人员;

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主要负责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相关知情人员;

4、为本次交易提供服务的相关中介机构及其经办人员;

5、其他知悉本次重组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

6、上述自然人的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

二、自查期间内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

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姓名职务/亲属关系交易时间买入/卖出数量(股)结余股数

上市公司证券2024/6/28买入13001300汪品芳事务代表张峰

2024/9/2卖出13000

之母亲

2024/6/24买入9007000

2024/6/25买入4007400

2024/6/25卖出5006900

2024/6/26卖出23004600

2024/6/27卖出22002400

2024/6/28卖出24000

2024/7/4买入10001000

2024/7/5买入10002000

许崔亚上市公司监事2024/7/8买入20004000

2024/7/9买入10005000

2024/7/10买入10006000

2024/7/11卖出60000

2024/7/25买入36003600

2024/7/31卖出36000

2024/8/23买入20002000

2024/8/27买入30005000

2024/8/29卖出50000张峰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1、自查期间,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

2024年6月28日买入1300

2024年9月2日卖出13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及本人的直系亲属在自查期间不存在

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4年5月辞去威尔泰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于2024年10月重

新被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本人的直系亲属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本人未在威尔泰任职,未向本人的直系亲属透露关于威尔泰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直系亲属做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指示。本人的直系亲属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其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其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直系亲属的上述买卖股票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

将督促本人的直系亲属将因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汪品芳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

2024年6月28日买入1300

2024年9月2日卖出13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3、本人的直系亲属张峰于2024年5月辞去威尔泰证券事务代表职务,后于

2024年10月重新被聘任为证券事务代表。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张峰未在

威尔泰任职,未向本人透露关于威尔泰本次重组的任何信息,亦未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本人做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指示。除威尔泰公开披露的本次重组相关公告外,本人并不知悉威尔泰本次重组的内幕信息。本人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许崔亚已就上述股票买卖事项作出了如下书面说明及承诺:

“1、自查期间,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的具体情况如下: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

2024年6月24日买入900

2024年6月25日买入400

2024年6月25日卖出500

2024年6月26日卖出2300

2024年6月27日卖出2200

2024年6月28日卖出2400

2024年7月4日买入1000

2024年7月5日买入1000

2024年7月8日买入2000

2024年7月9日买入1000交易日期买入/卖出买卖数量(股)

2024年7月10日买入1000

2024年7月11日卖出6000

2024年7月25日买入3600

2024年7月31日卖出3600

2024年8月23日买入2000

2024年8月27日买入3000

2024年8月29日卖出5000

2、除上述买卖股票交易情况外,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其他买卖威尔泰股票的情况。

3、本人于2024年9月经威尔泰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通过方才当选为公司第九

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本人买卖威尔泰股票期间,本人尚未担任威尔泰监事,并未获知关于本次重组的任何消息,本人上述买卖威尔泰股票的行为,完全基于本人对股票二级行情的独立判断,系本人根据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所做出的投资决策,与威尔泰本次重组不存在关联,不涉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况。

4、本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或者利用本次交易相

关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威尔泰股票、从事市场操纵等禁止的交易行为,亦不存在获取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投资的动机。

5、若本人上述买卖股票的行为被有关部门认定有不当之处,本人愿意将因

上述威尔泰股票交易所获的全部收益上交至威尔泰

6、本人承诺上述情况均客观真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因此而给威尔泰及其股东造成的一切损失。”三、自查结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

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四、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

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五、法律顾问核查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结果和自查范围内机

构及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经核查,法律顾问认为:基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的核查范围及其自查情况,在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出具的自查报告及声明与承诺真实、准确、完整的前提下,前述相关主体在自查期间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不构成内幕交易行为,对本次交易不构成实质影响。

特此公告。

上海威尔泰工业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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