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云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和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在
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和基本原则
第四条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忠实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1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
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选择性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披
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
第十三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应当保证
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
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2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组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六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
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本公司股
3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传闻内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传闻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相关方核实情况,及时披露公告予以澄清说明。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十一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定期报告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四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
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4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上市时未盈利且上市后仍未盈利的,应当充分披露尚未盈利的成因,以及对公司现金流、业务拓展、人才吸引、团队稳定性、研发投入、战略性投入、生产经营可持续性等方面的影响。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5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6(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
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重大信息的报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重大信息应当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以电话、
7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告有关情况,同时应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
面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三)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
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四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
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该事件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
8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
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
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条在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和执行中,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同时也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统一对外的信息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原则上应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作出,非经董事会明确书面授权,公司的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披露任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一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9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
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准备和提交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二)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五)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
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云南证监局;
(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董事的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
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就任子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对
外投资、融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高层人事变动、以及涉及
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0第四十三条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审计委员会以及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和披露(非审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公司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三)审计委员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四)当审计委员会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经理层的责任:
(一)经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
事会报告公司生产经营、对外投资、融资、重大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资金运用
和收益情况,总经理或指定负责的经理层必须保证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经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
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四十六条公司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七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八条公司成立信息披露工作机构,成员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日
常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统筹与安排。根据涉及拟披露信息内容,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对拟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把关。
11公司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等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应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各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负责人应是有能力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的人员,信息披露负责人的名单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若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按公开信息披露要求所提供的经营、财务等信息应按公司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披露要求的事项时,需按
以下时点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一)事项发生后的第一时间;
(二)公司与有关人员有实质性的接触,或该事项有实质性进展时;
(三)公司与有关当事人签署协议时,或该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时;
(四)事项获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事项被有关部门否决时;
(五)事项实施完毕时。
第五十条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在报告本制度披露事项时,应附上以下文件:
(一)所涉事项的协议书;
(二)董事会决议(或有权决定的有关书面文件);
(三)所涉事项的政府批文;
(四)所涉资产的财务报表;
(五)所涉资产的意见书(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本管理办法规定事项而未及时报告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而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12第五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因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
司机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五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13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
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九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
第六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十一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
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六十三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14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公司和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
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六十五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六十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
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六章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六十八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
15内幕信息。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相关消息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公司应当尽快与相关传媒进行沟通、澄清。
第七十条机构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七章信息内容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第七十一条公司公告编制的具体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但内容涉及公司相
关部门的,各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和协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七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流程: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定期报告预
约期结束前,董事会秘书应在征求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总监的意见后,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预约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并在预约之后及时通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定期报告编制的相关要求,由公司董
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组织董事会秘书处(督察审计部)、财务运营部等相关部门及
各子公司,根据公司定期报告预定披露时间及时召开定期报告编制协调会,部署定期报告编制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责任人及联络人。董事会秘书处下发定期报告编制框架,以及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时间表。
(三)公司财务总监负责安排财务运营部专门人员,按照定期报告编制总体部署,按时将审定后的财务报表、财务决算等相关的财务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处,并配合董事会秘书处填制定期报告系统等有关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各项工作,并保证所提供的财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
(四)各信息披露义务人按工作部署,按时向董事会秘书处、财务运营部提交所
16负责编制的信息、资料。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对提供或传递的信息负责,并保证提
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五)董事会秘书处负责汇总、整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
(六)董事会召开前2日至10日,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初稿送达各位董事审阅;
(七)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八)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需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九)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
秘书可以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十)董事会秘书处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七十三条临时报告披露的一般程序为:
(一)当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本制度
规定的披露事项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在信息未公开前,注意做好保密工作;
(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本制度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报送董事会秘书;
(三)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披露工作,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出售、收购资产、关联交易及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以及公司的合并、
分立等方面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起草文稿,报请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并经董事长签发后予以披露;
(四)涉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内容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的编制及披露。
第七十四条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董事会秘书应履行
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17(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费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
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的董事长或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和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公司向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
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媒体及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七十六条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七十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
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刊为《中国证券报》和《证券时报》,指定网站为 http://www.cninfo.com.cn,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刊登在债券交易所的互联网网站,同时将披露的信息或信息摘要刊登在上述指定报刊《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指定
网站 http://www.cninfo.com.cn。
第七十八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
国证监会云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十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信息公告实行电子及实物存档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所有公告及其相应文件原稿进行电子及实物存档。
第八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信息披露的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并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八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
18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秘书处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九章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八十三条在未公开信息或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前述知情人系指:
(一)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控
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百
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交易对手方和其关联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事项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
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外部
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八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其他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十五条董事长、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各下属公司负责人作为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
19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十六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七条公司定期的统计报表、财务报表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的公开披露日期上报有关主管机关,必须注明“未经审计,注意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
第八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
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并且有权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九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
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九十一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要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
第九十二条其他涉及信息披露事务的法律责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章附则第九十三条本信息披露事务制度未尽事宜,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2024年3月14日公司第八
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202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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