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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水电: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31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002060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24-012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

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一)需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月30日14:45;

2.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流花路85号建工

大楼12楼董事会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

票相结合的方式;

-1-证券代码:002060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24-012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育民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3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8073383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

74.7748%。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907551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74.5547%,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0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82628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220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43%。

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现场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166751503股,占出席会议股

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8%;反对4401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弃权

-2-证券代码:002060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24-012

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回避2640146707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1667515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368%;反对440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回避1010121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由于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工控股”)为公司控股股东,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院”)为建工控股的控股子公司,公司与建工控股、建科院存在关联关系。关联股东建工控股持有表决权股份2630045497股、建科院持有表决权股份

10101210股,均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80689821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806898210股,占出席会议

-3-证券代码:002060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24-012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四)关于修改《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1.总的表决情况:同意2806898210股,占出席会议

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43%;反对440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5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回避0股。

2.表决结果:通过。

该项属以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王学琛、李博。

(三)结论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

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

粤水电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议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4-证券代码:002060证券简称:粤水电公告编号:临2024-012

(一)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水电二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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